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主要司级。
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地区、流域和饮用水源的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自治区重点地区和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监督和管理减排目标的实施。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空气、水等污染物的容量,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盟市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负责对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提出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自治区规划和年度规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合作机制。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和恢复。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牵头协调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开发利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污染防治。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名单。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建立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价、预警和预测,组织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重大规划和政策。我们将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国家努力,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在自治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根据授权,让督察员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部署的实施负责。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进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的相关问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函数转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与污染作斗争,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内蒙古。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以下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办公室新闻审查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判断和应对。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盟市、县及有关部门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部署的实施。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办公厅。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和规划,协调和审查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状况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法规和标准司。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
人事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产业人才建设,承担盟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和金融系。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自然与生态保护部。组织起草自治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形势评估,指导建立生态示范。承担与自然保护区红线和生态保护相关的监管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
水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拟定并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省市界和盟市界水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情况评估体系,组织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域性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气候变化和国际合作处。组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相关工作,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承担自治区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土壤生态环境区划。负责全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省转移审批。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制定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以及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环境影响评估和排放管理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管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预警,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制定全区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与省、自治区有关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工作。
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机构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有78个行政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科级领导37人(19人是18名副职)。
第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东、中、西部地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员办公室,为同级派出机构。3名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办公室共有12名行政人员,这是在办公室行政人员总数之外单独列出的。每个办公室应有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
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盟市、旗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两责、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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