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红包要缴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如今,“抢红包”已成为佳节必备。随着人们新的支付习惯日渐养成,移动支付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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