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2月19日电油罐车翻车漏油,柴油流入鱼塘上游后流入鱼塘,给渔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万余元。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法院审结的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被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判处赔偿原告白渔业损失、检验费、鉴定费250,762.80元。
白是重庆江津区一个村庄的村民。自2000年12月以来,他已经承包经营了董晓燕的两个鱼塘和小湾村的一组。2001年10月,他在村组的大山洞里建了一个鱼塘。三个鱼塘占地60亩,从事渔业养殖。
这三个鱼塘位于双福街高湖村正在建设的团结大道旁。都是建立在自然地形上的。自然沟是鱼塘唯一的水源,进水方式串联。沟渠上游的水通过鱼塘排入下游。原告的养殖模式属于以草鱼为主种,鲢鱼、鲫鱼为辅种的池塘饲养的一般养殖模式。去年年底至次年9月底播种,繁殖周期为一年。
2010年9月26日23时许,重庆某混凝土公司的罐车在到达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现场时翻车,造成油罐泄漏。柴油流入原告承包的三个鱼塘的上游水池,并沿沟渠流动,三个鱼塘的水质被泄漏的柴油污染。
2010年10月13日,江津区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检查。2010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业局船检站发布公告称,原告承包的三个鱼塘被柴油污染,有关单位敦促销毁,禁止投放市场销售。白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2010年12月2日,白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养殖池塘水污染与交通事故、渔业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水源交通事故造成的燃油泄漏与白茅养殖池塘油污有因果关系;被油污污染的鱼类失去商业价值;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92098元。”。
江津法院认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均以其规定为准。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柴油从油箱泄漏,流入原告承包的三个鱼塘的上游水筏。张知道柴油泄漏的事实,没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导致柴油沿沟渠流入上述鱼塘。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燃油泄漏与原告承包的三个鱼塘油污有因果关系;被告张对鱼塘中的燃油污染负有责任。由于翻车事故发生时他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工作任务,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燃油泄漏的位置靠近原告承包的鱼塘,原告的妻子在事发后第二天早上知道鱼塘进水沟上游发生了翻车事故,但原告未能及时发现泄漏的燃油通过沟渠流入原告承包的鱼塘,未能及时采取污染控制措施,也在损害的发生上犯了一些错误,从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原被告和被告的过错大小、致因力比例等因素,认定原告白因鱼塘燃油污染遭受的损失,由被告公司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白自行承担4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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