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路上送孩子上学,结果被车撞伤,骨折。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近日,赵先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经查证,他被认定为工伤。
赵先生是连云港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孩子上小学,他总是在上班前把儿子送到家和单位之间的学校门口,然后自己在单位上班。今年5月,赵先生照常骑自行车送儿子上学,被车撞伤,导致受伤骨折。据当地交警部门称,司机负全责,赵先生对事故不负责任。随后,赵向连云港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赵先生所在工作单位认为是送孩子上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伤害赔偿也应由事故方支付。但经调查核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赵先生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由于单位没有为赵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赵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其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情形下,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上下班的,为“在上下班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每天在上班的路上,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带着孩子上学,应该算是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一种活动。综上所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赵先生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在这里,他还提醒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避免风险情况下的高额赔偿。(记者陈冰通讯员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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