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名。他们进校园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和学校签订《学生管理和自律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学生自己对自杀和自伤造成的后果负责”。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自杀自伤,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自杀豁免协议》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可以理解高校面临的压力。然而,这样的“协议”是不够的。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也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守护者。他们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让学生与家属签订“自杀免责协议”,无疑是为了明确学生自杀等事件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自私的MoMo太无味,违背了高校的神圣职责。这样的学校能培养出实现中国梦的栋梁吗?不误导人才怪!在这样的学校学习是学生的悲哀。
所谓协议是双方协商同意的东西,大学为学生及其家属签订的“自杀免责协议”是大学的一厢情愿,既不征求学生及其家属的意见,也不取得学生及其家属的同意。这样的协议是“霸王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即使双方签署也是无效的。所以,如果以后学生真的自杀,高校是不能因为手里有这样的协议而免除责任的。当然,学校对学生自杀并没有无限的责任,但责任是一定的。至于承担什么责任,要具体分析。学校要想减轻法律责任,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向司法部门举证。
学生自杀事件往往与心理障碍等心理因素有关。比如恋爱中,有挫折,精神压力过大,等等。高校要想避免自杀,就要正视这个问题,积极干预,积极引导学生提高心理免疫力。同时,应考虑建立和完善预警和干预机制,避免学生自杀等极端事件。显然,新形势下,高校的责任更大,压力更大,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有责任的大学不应该害怕麻烦,而应该勇敢承担沉重的负担,积极行动,永远不要辜负学生和家人的殷切期望。
第一个问题:生活如何带来一致?
那么“自杀免责声明”是否成立?正如教育专家熊丙奇所说,“我们怎样才能达成生活的一致?”除人寿保险合同等特殊法律关系外,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以损害生命健康权为标的成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甚至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观点的争论
“自杀免试”不应该列入新生入学第一课
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如何规避责任,而是如何改善学校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近年来,很多高校每年都在高喊“以人为本”的口号,却选择了简单粗暴的责任。这种逃避责任显然与口号相去甚远,是不承担责任的表现。
签署自杀免责声明是失败的第一课!
大学生进入校园,签订自杀协议,不仅让他们感到恐惧,也让他们怀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而影响学业成绩。特别是让大学生签署自杀免责声明,不仅霸道,还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没想到这是大学生第一课。可以说这是失败的第一课。
“自杀声明”是现代版的掩饰
学校认为只要所有的学生都在这个“自杀免责声明”上签字,就可以和学校划清界限,这太幼稚了。我们理解学校对学生自杀和自伤的焦虑,但危机救助应以预防为主。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声明”是现代版的闹剧,既显示了对法律的无知,也显示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漠视。这样的学校能让学生爱吗?可疑。
校园“生死”在玩弄契约精神
合同是免费的,但免费的合同不是没有底线的;生命宝贵。用它达成契约就是无视生命,以自由的名义玩弄契约的自由。因此,《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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