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委托,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在布拖县看守所杀害贾巴·吴歌警官的罪犯阿尤·乾子发出的死刑令。判刑后,罪犯阿约·乾子会见了他的家人,并被带到刑场执行死刑。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阿约·乾子于2015年4月26日在川陕交界京昆高速陕西入口携带毒品时被陕西警方抓获。由于被告人阿约·乾子患有严重传染病,被陕西省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此后阿约·乾子一直潜逃。2016年7月15日,略阳县公安局在网上将乾子列为通缉犯。2017年6月10日,公安机关逮捕逃犯阿约·乾子时,被告拿出藏在随身包里的手榴弹抵抗逮捕,并投掷了两次,造成三名警察和一名群众受伤,被告阿约·乾子趁爆炸逃离现场。2017年6月14日,布拖县公安局专案组根据线索组织警方搜寻阿约·乾子的藏匿地点。在搜查过程中,阿约·乾子向正在搜查的警察开枪,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拍摄结束后,乾子逃离了现场。第二天,阿约·乾子在亲戚的催促下投降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乾子非法运输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阿约·乾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仿制长枪和两枚标准火药榴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了逃避逮捕,阿约·乾子引爆了两枚手榴弹,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三人轻伤,一人轻伤,公私财产被毁。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乾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抵抗逮捕,阿约·乾子用枪向警察开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阿约·乾子因运输毒品罪被保释候审后潜逃。他在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次犯爆炸罪,并枪杀了逮捕他的警察。他的主观恶性极其深刻,个人危险和社会危害极其巨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安全感。阿约·乾子犯罪后,在亲友的劝说和陪同下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自首。但考虑到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处罚是不够的。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下达死刑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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