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们关注的两大事件席卷朋友圈,即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查梁勇(笔名金庸)之死和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金庸是武侠小说大师,金大侠已经94岁了,留下了很多千古名篇。有一次,“飞雪射天上白鹿,笑书神。”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准确说出这十四本书的名字,但他们仍然津津乐道于这十四本代表金庸先生的书,并且都很熟悉。有人说金庸小说给我们描绘了一个惩恶扬善的侠义世界。
金师傅江湖远。然而,曾经辉煌一时的山东青岛企业,上演了新版江湖恩怨:
山东青岛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高振坤表示,创业依然充满激情。当初他们带领几个工人创业,用机电设备引领行业多年。迪迪恩公司曾经是一个辉煌的企业,并准备上市。在企业效益和发展最好的时期,李振辉和高振坤决定放弃人才,将股权转让给年轻股东张默生。
李振辉说:他一直关心大学生张默生,在感情上爱着他的父亲和儿子。张默生进步很快,担任过企业高管。
而迪公司的创始人、高振坤却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决定主动放弃自己的才华。早在2012年11月,他们就分别将股份转让给张默生,希望公司能尽快上市,让员工和社会都受益。
他们没想到的是,股权转让后,对方只支付了一部分转让款给李振辉和高振坤,剩下的余款不再支付。之后两人退出江湖数年,但狄恩发展陷入困境,被多家银行起诉,负债累累。
为此,李振辉、高振坤分别向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默生依法支付股权转让款。
说,令他一直不解的是,与父子俩共同耕耘、共同养育自己的张今天上了法庭,他的委屈和仇恨使有说不出的感慨和惋惜.
李振辉说: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过程中,张某生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离婚转让个人资产,将价值数千万元的别墅转让给年仅十几岁的儿子。姓名;虽然他本人在青岛,但他让法院宣布送达传票,他用各种方法使我们的股东胜诉,不能执行他的财产。目前很多案件都胜诉了,张默生也被列为失信的执行人,但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仍充当老赖的拒绝。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5862号民事判决如下:
原告李振辉于2016年7月4日向被告张默生、被告青岛第二迪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被告张默生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被告拒绝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稻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法院认为,原告李振辉与被告张默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张默生作为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各自持有的股份。被告张默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默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张默生向原告李振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9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李振辉和另一位股东高振坤先生提交了胜诉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创始人转让股权后只收到一半的转让款
原告因与被告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张默生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9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青岛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诉称,原告张默生与被告张默生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了《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298万元将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8.2%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默生。同意转账支付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第二期2013年11月初支付600万元,第三期2014年4月支付600万元,第四期2014年9月支付498万元。
被告张默生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后,剩余款项尚未支付。被告青岛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原告与被告张默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与被告张默生共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支付义务,要求被告青岛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默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默生辩称,原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协议没有生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和股东会决议,原告没有也不能以被告的名义登记股权变更,因此被告没有支付义务,并且由于股权无法变更,原被告已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将在另一案件中起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1200万元转让款。
被告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协议,要求公司支付转让款,涉嫌抽回公司注册资本,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支付协议也无效。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支付的转让余额为1098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法院确认了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并在卷宗中予以支持。法院认定纠纷的证据和事实如下:被告张默生与青岛第一迪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被告张默生签名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在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认证费用,认证机构撤回该案。因此,两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我们确认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振辉与被告张默生均为被告青岛德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张默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股权以人民币2298万元转让给被告张默生。双方同意分四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一期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第二期于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第三期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元。
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默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中第二笔600万元变更为2013年11月初,第三笔600万元变更为2014年4月,第四笔498万元变更为2014年9月;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张默生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剩余1098万元尚未支付。
青岛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关门。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法院还认定,被告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青岛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近五年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并声称两被告存在于热锅里。两被告以原告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为由,申请终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李振辉与被告张默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张默生作为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被告张默生主张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被告张默生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清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默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是有根据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财产被混淆,其向法院申请取得被告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近五年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法院不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青岛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申请终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默生向原告李振辉支付股权转让款109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7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默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
李振辉、高振坤保存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转让款
山东稻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师表示,被告张某生不服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16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法院确认了李振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张默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协议不再履行。因此,剩余的股权转让资金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给李振辉。
姜磊律师,山东稻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关于未结清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张默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外,还履行了其他支付义务,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张默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维持;2017年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
无独有偶,迪公司创始人、原股东高振坤也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 .责令、迪公司支付高振坤股权转让款21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和保全费用由张默生和第公司承担。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1。张默生应支付高振坤股权转让金额210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目前原告李振辉、高振坤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让李振辉和高振坤充满希望的是,张默生已被列为背信遗嘱执行人,市北区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8月就召开了专门的宣誓就职会,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基本解决了最终判决的执行困难。市北法院全庭领导小组参加了会议。党委书记、国家主席魏源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部署了下半年的工作。执行董事刘建军总结基本解决难点工作进展情况;本院院长魏源与执行院长刘建军及各执行法院院长签署了解决执行困难的责任书,全面总结了上半年市北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情况。魏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重要形势,对下半年的工作做了周密部署,特别是集中力量解决实施困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号召全院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确保如期完成解决实施困难的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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