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制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几类财产线索是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
3.房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明复印件;
4.证券:已知债券品种或证券账号的记名债券;
5.车辆:清晰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
6.股权: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7.其他产权:需有相关权利证明。
如果申请人对财产没有线索或没有足够的知识,他可以尝试提供奖励。申请人可以通过尝试自己出版报纸来提供奖励。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清点、封存并当场封存,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转移到一定地点,扣押,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不允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由一栋有相当价值的建筑担保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运作。另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代理等。,也是财产保全的形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生鲜、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存措施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保留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办法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有关执行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被取消: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过错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不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封存期满后,财产的继续封存必须在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续期后才能保留,否则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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