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我们已经收到您的来信,您的回复如下: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婚假、产假、哺乳假有关规定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正在办理联合发文手续,近期将正式下发。请关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或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网站。
首先,关于婚假的问题:
(1)2016年4月1日前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国家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婚丧假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0〕24号)规定,享受五天婚假,并按原规定享受晚婚假。
(2)从2016年4月1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第二,产假问题:
(1)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原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得再休产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2)自2016年1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30天产假。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按规定休的婚假、产假原则上应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节假日包括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如有疑问,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为准。
这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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