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8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部分条款,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三部规章。《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就此,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进行了解读。

01

以法治促改革,坚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与部门规章“立改废”同步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五年来,国土资源部取消下放了34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了1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了6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放管服”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地,国土资源部同步开展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目前,已统筹修改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9部规章,废止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废止和宣布失效了351件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相关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02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4年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6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土地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度规范所替代。为了有效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决定》对《土地登记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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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高荣唱审定:李军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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