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国海采取留置措施,并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本案是监管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案例审查

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网站显示,国海已于2017年3月22日接受组织审查,截至4月13日,山西省纪委用了约23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基本查清了违纪情况。现在,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已经采取了留置措施。

新闻评论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试行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监事会可以履行三项职责。采取十二项措施,从此,“留置”措施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留置权措施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监事会可以采取的“拘留”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前没有采取的通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试作如下分析:

1.留置权这个词从何而来?

纵观《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检查案件的规定》,留置一词并未被发现。《人民警察法》中有留置权的规定。《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讯问人被带见公安机关时起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保存讯问笔录。留置权具有强制犯罪嫌疑人前往案件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和司法属性。留置作为介于行政警务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一种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措施。

2.留人措施会取代双指、拘留、逮捕吗?

众所周知,过去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调查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俗称“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在监事会采取的12项措施中,“双指”拘留和逮捕已经不复存在。据个人分析,“双指”和拘留应由留置措施代替,不再存在。逮捕虽然没有体现在《决定》中,但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仍然由检察机关行使,即监察委员会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更好地实现相互监督和权力平衡。至于纪委的“双规”,以后还会存在吗?目前,监察委员会只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反渎职和预防部门,纪委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纪委还是可以采用“双规”措施的。但是,我相信,随着监事会的全面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双重监管”措施很可能会被留置权所取代,不复存在。

3.保存期多长?

由于警方的拘留期限只有24-48小时,肯定不适合监事会的处理模式。监事会采取的保留措施可能类似于原“双规”、“双指”。目前“双规”和“双指”的时限没有单独明确规定,但与办案时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时限。纪委的调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所以保存期可能是三个月左右,审批后可以延长到六个月。拘留期可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直至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束。

4.留置地点在哪里?

因为留置权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拘留措施,可能适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人,也可能构成职务犯罪。所以留置地点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且按照以往查办腐败案件的规律,在“双规”“双指”的地方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尤其是对于相对依赖口供的贿赂案件。从实践来看,“双规”、“双指”的场所多为指定酒店、宾馆等场所,保留的场所可继续采用这种场所模式。也有可能有的地方会被建成专门的看守所,类似于指定住宅进行监视居住。为防止被拘留人死于疾病,避免死因认定不一致等纠纷,建议拘留场所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整个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5.拘留期限能否与刑期相抵?

从性质上看,拘留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从刑期中扣除。此外,过去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刑。现在,由于体制改革,他们被移交给监督委员会调查和处理职务犯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留置权也应该抵消他们的刑期。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拘留一天来抵消刑期,或者是否通过拘留两天来抵消刑期。更有可能是指现在的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两天拘留抵消一天监禁。事实上,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体现公平正义,未来有必要统一抵消法律规定的天数。无论是留置还是监视居住,只要完全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就应该和拘留、逮捕一样,拘留一天用监禁一天抵消。

6.拘留期间律师可以干预吗?

过去,律师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不能干预,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可以干预。那么,在监事会调查期间,律师可以干预吗?巡视员陈建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应当允许律师在监事会调查期间进行干预,时间节点可以指刑事诉讼的干预节点,即从监事会首次质询或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申请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对监事会“拘留”措施的可能性讨论和学术分析。文中的观点和措辞可能存在偏差和错误,今后将根据公开信息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更正。

根据纪检监察、刑事执行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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