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明确全面负责核安全的单位

草案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材料储存单位对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一些常委和公众建议,此类单位应对核设施、核材料、员工、公众和环境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经过研究,法律委员会提议将草案第5条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核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核安全负全部责任。”

运营许可证的申请应在核电厂首次装卸之前提出

草案第26条规定了核实施首次装卸许可证,第27条规定了核实施运行许可证。一些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保证核实施的安全运行,核实施的首次试运行应按正式运行的要求进行审批。经研究,法委会建议将首次装卸许可证和核实施作业许可证合并为作业许可证,规定核实施作业单位在首次装卸前申请核实施作业许可证。

严惩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

草案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常委、地方、单位、社会人士建议,要理清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核安全文化的培育和建设是一项倡导性规定,不宜规定处罚,而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加重处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除草案第六十六条中的核安全文化法律责任;擅自从事核设施建设、运行、退役等违法活动的,从重处罚;对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和档案等违法行为增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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