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全国“首例写单投机函入狱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据悉,此案是阿里巴巴利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发送单一线索,进入刑事量刑的首例。也是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首例互联网相关犯罪案件。

组织单个炒信盈利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3年,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网站,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了一个刷信和炒信平台,收取了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押金,以及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和体验费。

李某某辩称,2013年农历新年后加入“快爆军团”,入团两三个月后成为总管理员,2013年夏天成为高级管理员,平台更名为“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

据相关目击者称,李某某是“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的创始人和老板。平台前身因非法经营被关闭,“快爆军团”在关闭一周后重组。

李在法庭上承认,该网站收取会员费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门槛,防止犯罪分子加入。起初是100元,后来因为里面总有不法分子作弊,通过YY语音频道与会员沟通后,大家一致同意增加会员费。

据报道,犯罪分子的欺骗方法是帮助商家支付犯罪分子支付的本金,然后犯罪分子申请退款,给商家造成损失。

在网站平台上,李某某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组织会员发布或接受刷卡炒信任务。

根据平台的经验,只有成为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网站的会员,才能看到平台发布的任务信息,获得联系其他淘宝卖家的渠道。

会员在支付会员费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在淘宝上发布任务的会员进行虚假交易,给予虚假好评来赚取任务积分,从而通过提供任务积分奖励来吸引其他会员为自己刷机挑信,从而提高其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

每个单任务网站会收取0.1个任务点,可以在网站内流通,也可以货币化。

经本院审理,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李某某从任务点的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销售收入中共计收取至少人民币30万元,从保证金中共计收取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还认定,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控方和辩方都在争论是否要进监狱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在案件一审时坚持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牟利,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互联网提供发布信息等有偿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审理中,他再次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人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但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触及行政处罚,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应当撤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或者依法宣告无罪。

“假设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罪,并且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去案,如实陈述案情,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第一次被传唤后,主动退出网站平台,有犯罪中止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免除被告的刑事处罚或判其缓刑。

公诉人答复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网站提供经营性互联网服务,但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告是“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网站的创始人和管理者,负责整个平台的运营。他交了任务积分,收了会员费。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实际上是一个单一的组织,其目的是牟利。利用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有偿张贴服务收取的费用没有依据,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被告组织会员单挑、炒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此,李某某为自己辩护说:“公诉人说我组织别人刷账单,我没有组织账单,都是互相刷的。开淘宝就开始刷单,从来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办案机构来找我之前没人跟我说账单不合法,所以办案机构找我我不干了。”。

辩护律师还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简单等同于“国家规定”,被告李某某收取网站维护费和保证金是代为保管的行为,不违法。而且炒信涉及的虚假信息是在淘宝上发布的,与本案涉及的网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构成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而且单炒信件只是扰乱了淘宝的秩序,并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牟取暴利,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发布等有偿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的命令,依法都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被告李某某创建并经营的“零距离网络商业联盟”通过收取平台维护管理费、体验费、销售任务点等盈利。,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书信中的投机行为,即发布虚假赞,最终在淘宝上完成。但被告李某某创建了一个投机平台,为双方建立联系渠道,并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传播投机信息,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在淘宝上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获利。主观上表现为在淘宝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意图,是犯罪意图的始作俑者和始作俑者。客观上,平台成员即淘宝卖家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扰乱网上交易秩序是否构成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萧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网上交易也属于市场交易,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服务进行赔偿,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进行赔偿,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应依法定性为非法经营。”。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记者陈东升·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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