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法院18日对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出终审判决。去年4月,因其使用滴滴和风车载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决定给予其责令停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蔡起诉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认定蔡的行为违法,但认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的处罚存在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提起上诉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蔡的载客行为不违法。

这名乘客因驾驶风车被罚款3万元

据法院调查,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司机蔡某,约定由蔡某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开车至广州市天河区塘厦村,由该乘客支付车费。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侧显示的票价是16.7元。

蔡驾驶着自己的车牌号为广东H的汽车载着乘客前往目的地。广州市天河区BRT塘厦村门前,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涉嫌违规,并对调查时正在下车的蔡进行了调查,蔡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年5月16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条例》,决定给予责令其停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蔡不服,于2016年5月24日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7月21日,广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蔡随后向广州铁路第一法院起诉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政府,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初审的司机违反了法律,但交通委员会受到了不当的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蔡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和《车辆营运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经营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但法院指出,网上预约车经营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根据相关规定,网络预约车运营属于预约出租车运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在规定范围内。被告认为原告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定性错误,依据该条例对原告蔡实施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原告蔡的行政处罚不明确,性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告广州市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有误,应予撤销。

二审应引导网车有序运行

经审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蔡的载客行为不违法。二审法院指出,网上预定出租车是在“互联网+”理念下形成的新型共享经济模式。该模型中,司机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服务信息,提供运输服务后通过网络平台分配收益。在这种模式下,驾驶员虽然没有取得相应的客运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未取得客运行政许可从事客运活动的单一非法经营行为有着重要的区别:对于后者,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和规范;前者是一种新型的出租车服务模式,在本案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对此,广州市交委在上诉中也承认“上诉人于2016年5月16日对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此时国家、省、市网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尚未下发。”广州市交通委也认为,将本案中的网络汽车运营行为认定为出租汽车客运,依据不足。

法院指出,对于公众来说,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可以不加禁止地进行”。面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没有规定的新事物,广州市交通委作为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指导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序运作。

二审判决还称,广州市交委将网车平台的运营人和司机分开。"只和司机打交道是令人遗憾的,也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记者刘东实习生黄惠婷

1.《广州网约车司机载客被罚3万元 起诉交委胜诉》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广州网约车司机载客被罚3万元 起诉交委胜诉》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791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