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怒江州贡山县和某三、和某二、李某明三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贡山县人民法院判刑。

2018年3月29日,贡山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和某三、和某二、李某明三人抓获归案。并在和某二家中查获一把射钉枪、一把气枪、射钉弹47发、射钉枪弹头(铅弹头)195发;李某明家中查获一把射钉枪;和某三家草果地中查获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射钉弹534发,小口径子弹19发、气枪弹352发。

4月5日,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人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4月16日被贡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至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6月19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判,和某二、李某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某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怒江台 李春珍 通讯员 茶学华 李昱

编辑、终审:尹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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