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运营,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是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的法庭。2019年以来,该法庭共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在已作出裁判的5个案件中,涉及快车4件、顺风车1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4件、支持车主诉讼请求1件。

在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介绍:“私家车投保商业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运营记录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顺风车通常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李某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就修车费用以及护栏损坏赔偿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李某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西城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也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通报会上,法官提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因此,顺风车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建议: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西城法院调研发现,网约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存在多种因素,包括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等。

为此,西城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后来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在网约车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从保险公司来看,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

此外,西城法院还建议,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变更保费。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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