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处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付);查获的4只狩猎夹被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4只华南兔由查获部门依法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定,霞浦县人民政府指定整个霞浦县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为2017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
2017年10月20日,陈在霞浦县某乡侯门山附近的草丛中,放置了自己买来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夹子。2017年10月22日,他捕获了四只兔子。陈带着猎物和四个猎捕夹下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外三个被损坏丢弃)。据福建华新司法鉴定所林业鉴定,陈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华南兔,为福建省“三资”保护动物。
霞浦法院认为,陈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狩猎季节使用违禁工具狩猎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有前科,应该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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