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讯

  灵活就业也可开户 支付房租可提取公积金

  老旧小区自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明确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限制区间,完善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梳理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供的要件,增加了“网上办理”等内容。

  亮点变化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规定,《办法》将“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县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并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处理措施,以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层级,确保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资金安全。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限制区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相关要求,《办法》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核定要求,明确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区间范围。

  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将原《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由“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修改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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