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作出授权决定,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进来,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定永久农田基本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作出多处创新完善。

  确定改革成果将经验上升为法律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魏莉华介绍说,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

  “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魏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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