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满头大汗的程某在烈日下来到法庭。她既难过又困惑。为什么同居五年的丈夫不想和自己住在一起,还要和自己打官司?更让她费解的是,法院告诉她,她的案子不是离婚案,而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
程一头雾水,焦虑地坐在码头上。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当法官询问原被告人的同居时间和子女时,程的“丈夫”张回复称,二人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程急哭“他胡说!我们不是同居,我们是结婚了!”法官制止了程的叫喊。程耐心地听完了张的讲述,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结婚的时候,有酒,有视频作证。"法官问:“你拿到结婚证了吗?”程一愣,答道:“不是,他说反正是一张纸,也不影响我们的生活,就请了几个亲戚朋友来喝酒。后来有了女儿,真的没影响生活,一直没领证。”当法官向程解释说,没有结婚证就不能建立婚姻关系时,程意识到,与自己同居五年的张根本不能称为“丈夫”,张想与自己分开,确实不能称为“离婚”,而只是“分手”。
程不想和张分开,所以她要求法官命令张和她去领结婚证。程的要求让法官目瞪口呆。法院只有耐心地向她解释结婚是个人权利,不能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无权要求张与程领取结婚证。至于没有结婚证的同居,只要不再同居,自然会解除,法院也不会干涉。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或解除同居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张的主张是要求女儿玲玲由自己抚养,程以张的名义搬出去。
程意识到自己不能强迫张和自己继续生活,于是与张争夺女儿玲玲的抚养权,要求分割张的财产、车辆和工厂。她想,她和张在一起这么多年,放弃了工作,在家带孩子,张的财产应该有她自己的一半。张听了,立即说,程名下的房子已经出了一部分钱,要分。如果双方取得结婚证,张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厂房等所得,自然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带孩子,做家务,都是对家庭的贡献,她自然可以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是属于双方的,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将被认定为哪一方的个人财产。程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投资张的房产、车辆和工厂。自然不能证明上述财产属于双方,因此不能归属于张的个人财产。同样,因为没有拿到他为程的房子付款的付款凭证,所以程名下的房子也是程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程和张的女儿玲玲是女孩,只有3岁,受到母亲程的照顾等因素。从有利于玲玲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玲玲由张、程抚养,与程共同生活,张每月支付生活费,直至玲玲独立生活。在此期间,玲玲的教育和医疗费用由程和张用票据承担。他们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们。
判决后,程对结果非常不满。她告诉法官,张在玩弄女性,必须赔偿我。程的父亲也来到朝廷“供养”程。法官问了这对父女两个问题。第一,他问程:“他要求没领结婚证就和你住在一起,你考虑过后果吗?”二是问程的父亲:“女儿未婚,和别人同居,你在哪里?”你像今天一样给你的女儿“主人”吗?”程父女沉默了半晌,却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却明白自己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事实婚姻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存在。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社会对同居的容忍度增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非婚同居不会受到干涉。因此,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虽然人民法院不会干预非婚同居的解除,但对于非婚同居解除期间或解除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理。
专家认为,虽然张的行为被人们所鄙视,但他必须看到程自身的问题。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传统规范,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但前提是女性自身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懂得尊重自己,保护自己。不守法,就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能承担这样的后果,就必须三思而后行,把法律的武器放在手中。
结婚证不仅是一张纸,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恋爱中,当对方以“我们那么爱对方,但结婚证只是一张纸”为由要求同居却拒绝领取结婚证时,或许值得问一句“既然我们那么爱对方,为什么拿不到那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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