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咨询集团新平发展有限公司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即停止嘉沙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7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新平公司、昆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沙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加沙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没有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如果嘉善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该地区珍稀动植物的生存将面临巨大风险。
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立即停止嘉沙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拦截蓄水,不得砍伐水电站淹没区植被。被告新平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善措施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了合理的诉讼费用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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