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修改媒体代表的定义香港警方22日表示,将修改《警察通则》下“媒体代表”的定义。根据香港电台22日的报道,新定义下的“传媒代表”是指在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登记的记者、摄影师和电视台工作人员,或国际认可和知名的非本地新闻机构、报纸、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消息称,修正案将于23日尽快生效。
目前,《警察通则》下的“媒体代表”包括持有报纸、通讯社、电视台、电台等发行的身份证件;记者、摄影师和电视台工作人员凭香港记者协会会员卡或香港新闻摄影师协会会员卡。这意味着只有持有记者和摄影记者协会颁发的会员卡,才不再符合警察“媒体代表”的定义。
香港警队佐级协会主席林志伟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警队十分尊重专业媒体记者及其工作,但前提是警方的执法及拯救生命的工作不应受到阻碍,有关采访工作必须与违法行为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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