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的意见》。实施下列六种妨碍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COVID-19肺炎等经国务院认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实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检查、现场诊断、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带、运送出境的;
4.出入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和死因不明的人员,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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