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开仓;
(四) 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 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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