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巩固基础,明确考试重难点,强化做题能力一次通关的考生,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知识内容,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帮助。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证交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证交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①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帐户限制交易,报证监会备案

  ②对证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③就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④对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⑤当事人对证交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向证交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3、证交所对会员的管理

  ①证交所接纳的会员应是依法设立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法人

  ②证交所接纳、开除会员,应报证监会备案

  ③证交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报证监会批准

  ④会员转让席位必须经证交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4、证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交所应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①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②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③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请

  ④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⑤证交所认为必要时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1、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8.28

  2、会员制,证券公司必须加入,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3、三大职能:自律、服务、传导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管理

  ①证券公司依据合同,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督促

  ②证券业协会委托证交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③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监督管理

  5、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18 周岁,高中以上文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执业证书,30 日内颁证:

  ①已被机构聘用

  ②最近 3 年无刑事处罚

  ③未被证券市场禁入

  (3)取得执业证书人员,连续 3 年不从业的,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4)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5)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不为原聘用机构聘用的,原聘用机构应在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6)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在 10 日内报告协会,变更执业注册登记

  (7)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在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8)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扰乱考场秩序的,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9)被证监会吊销执业证书或被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6、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1)警示信息的内容包括:

  ①受到证监会谈话提醒

  ②拒绝证监会证监局检查、调查

  ③执业注册或变更中隐瞒、编造

  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

  ⑤被投诉

  ⑥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2)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记录,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记录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1、中央登记制度: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

  2、2001.3.30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 2 亿

  4、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主要的但包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①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

  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③只有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分为全额结算、净额结算

  ①全额结算:交易双方对达成的交易逐笔结算,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②净额结算:交易双方对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③我国多数证券交易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帐户,不得被强制执行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自律规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中要遵守的原则:

  ①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②诚实守信原则

  ③勤勉尽责原则

  ④维护行业声誉原则

  3、利益冲突:

  从业人员自身利益、相关利益于客户利益冲突、可能冲突时,应及时报告所在机构,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4、保密义务:

  ①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除外

  ②对客户服务结束后、离职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5、违法违规指令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首先通过内部程序报告高管或董事会;机构不处理的,向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报告

  6、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①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②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证券

  ③略

  7、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所在机构

  9、证券业协会设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需要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10、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这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机构应在 10 工作日内报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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