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虽未对人性是善,还是恶做出直接的评价,但他强调人性生则计利、死则虑名。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人性观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状应运而生的。
商鞅的人性观继承的是法家的人性观思想。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对利益的追求,利是民众千辛万苦追求的。他把利看成了是本能,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情是追求温饱、安逸、荣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
人们长久的喜欢爵祿而讨厌刑罚,所以君主可以设置对应的惩罚制度,来控制人民的思想。商鞅认为制定法律要符合人的天性,制定的原则就是以劳作为简单荣耀的事情,同时把刑罚作为惩治手段配合使用。
商鞅认为,人性有好恶,饥、劳、苦、辱是民众厌恶的,饱、佚、乐、荣是毕生所求的。农耕让人辛苦,战争使人恐惧,这些都是民众不愿意的。但人的本性生则计利、死则虑名,所以只要把握好人的需求,激发人的欲望,就能抓住人心,就可以驱使人的行为。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性观,才让他的变法取得成功。商鞅的历史观是商鞅政治伦理思想,及其变法的理论根基,在研究商鞅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鞅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夏、商、周施行不同的礼制却能王于天下,春秋五霸制定不同的法度却都能称霸一方,那么敢于更新礼制的人才是智者、贤者,墨守成规的人恰恰是愚者、不肖者。
远古时代是家庭成立到原始社会的阶段,以自私自利为原则。中世时代是原始社会到国家形成的阶段,崇尚贤德仁爱,奉行公正之道。
以上三个时代,不是行事互相违背,而是世风变化,社会形势改变,所以施行的政策不同,时代的不同决定了治国平天下的办法各异。
圣人不效仿古人以免落后于时代,也不遵循今人以免被社会形势阻碍。昊英、黄帝都能称王是因为时代不同。治国英明的君主,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考察社会风俗制定法律法规。
商鞅的历史观,厚今薄古,因时变法,因时立法,在一定因素上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商鞅认为君主要治理好国家,就要随着时代和习俗的变化而制定法令,不固步自封,不法古修今。他的历史观为他改革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所谓法治观是指大众对法律的定位、性质、目的和作用的理解和看法。自古以为,不论中西,不论古今,不同时期的人对法治观都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而身处乱世的商鞅制定法律政策,也有自己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先前政治家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管子和子产率先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所谓的仁义礼乐,都会因为失去基础作用,而难以调整社会。然而把法变成治国之术并成功实施的是商鞅。商鞅的法治观注重定分、胜民。
商鞅认为法律首先要定分即确定名分。如果名分没确定,社会就会有争夺的现象,就会混乱不堪,而名分确定了,人人都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从而能各自为治。法度作为国家的权衡,要明确职分,还要规定法律的明确标准,符合规定的就奖励,危害国家的就惩罚。
定分之说是为了确定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从而维护民众的财产和安全。如果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情,就应该接受处罚。这就是商鞅所主张的定分的内容和意义。
商鞅提到,法律还须胜民,战胜民众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征服民众。他强调治理得法的国家致力于使人民弱,英明的君主会运用,弱民措施来清除不服从法令的民众,愚民、辱民和穷民,达到民弱国强的目的。
表彰善行的政策,使人们容易隐藏自己的罪恶,隐过的结果,就是民胜法;而罪诛的效果,可以使民服法;用民胜法的方法治理国家,社会只会更加混乱。
用法胜民的方法治理国家,社会才能得到治理。法胜民是正确的治理方法。商鞅持有的定分、胜民法治观,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明确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商鞅正是在生则计利,死则虑名的人性观,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的历史观和定分、胜民的法治观的理论基础上,勾勒出了理想的社会蓝图,也为其变法活动提供了理性支撑。
商鞅认为面对战争不断、人情冷漠、社会混乱的实际,只有强有力的法律才能拯救人民于水火,只有君主的专断才能结束混乱的局面。法代替德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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