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的司法制度与唐制的关系密切,虽然高丽的司法制度是从唐制学习和借鉴而来,但与唐制也仍然有很大的差异,唐朝的司法制度是由大理寺、御史台和刑部构成,而高丽的司法制度也是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构成,但是却同名实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高丽与唐朝之间的社会结构不同,以及政治制度也不尽相同。

唐朝时期,由于贵族势力没落,主要以君主专制主义为主,皇权意识强烈,在政治制度的建立上,主要以官僚体制为主,而反观高丽王朝,贵族势力强大,主要是由“贵族政治”掌权,在这种背景之下,高丽的司法制度就唐律的借鉴就不得不进行变形。

高丽司法制度与唐制的概述

在唐朝时期,经济繁荣昌盛,国泰民安,有的高丽士人来唐朝进修以及学习,高丽王朝不仅学习了中国的文化,同时,还学习了唐朝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还形成了“华化”之风。

但与此同时,这种“华化”之风与高丽王朝本土贵族势力“土俗”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所以,高丽在借鉴唐朝司法制度的过程也就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制度进行变形,这也就导致了高丽王朝的司法机构与唐朝时期的司法机构出现了同名不同实,存在同中有异的复杂样式。

高丽司法制度与唐制的比较

高丽司法制度与唐制从史书记载中可以看出,其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较大差异,从司法机构的名称以及职权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来研究高丽司法制度与唐制的差别。

1、对比高丽与唐朝的审判机构

唐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结构严谨,由“大理寺、刑部以及御史台”组成,“三司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如遇到重大案件,需要由“三司”进行会审,以此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如此先进和严谨的司法制度,为唐朝的开元盛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高丽王朝,将唐朝的司法制度移植而去,在唐朝“大理寺”主要负责司法的审判工作,是朝廷的审判机关,相当于是现代的最高法院,其长官被命名为“大理寺卿”,按照唐律的规定品级为从三品。

根据史书《唐六典》记载了许多关于大理寺的典狱工作,如:“今身为大理,人命所悬,必不能顺旨跪辞以求苟免”,可以看出唐朝大理寺职能职权很大,非常受皇帝的重视,但是高丽王朝的大理寺职能职权则不同。

虽然高丽的典狱署被命名为大理寺,但是大理寺的长官品级是高丽王朝最低的层次,仅仅只是一个八品小官,并不能与唐朝大理寺那样位高权重的大理寺同日而语,其职权范围极底。

根据《高丽史》中的记载,“典狱署,掌狱囚,……成宗十四年改为大理寺,……秩正八品,丞二人,记官三人”。

由此可以看出,高丽王朝的大理寺不具有审判职权,仅仅只是掌管狱囚,相当于掌管监狱,而不是像唐朝那样具有审判职能的机关,同时,也可以看出,高丽王朝的大理寺人员极少,只有史二人,记官三人,可以推断出,高丽王朝的大理寺与唐朝的大理寺相差甚远,仅仅只是名字相同罢了。

2、对比高丽与唐朝的司法机构

而在唐朝的刑部由刑部尚书负责刑部的所有事务,掌管唐朝的刑法、关禁政令等,与大理寺并列,其中设有“四司”,有刑部、都官、比部以及司门,专门负责司法事务的只有刑部,刑部的职能职权在史书《通典》中有很明确的记载:“掌律令,定刑名,案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刑部的职能是主持律令等立法工作,和掌管刑法的处罚定罪工作,以及覆审工作等,而高丽王朝的刑部,只有“一司”,并且专职负责司法事务,并没有主持律令和立法等职能职权。

并且在《高丽史·百官志》中也提到“成宗十四年,改尚书刑部,文宗定判事一人,宰臣兼职,尚书一人,秩正三品,”

由此可见,高丽的刑部官员级别要比大理寺高得多,同时,根据历史记载,高丽的刑部均为主持审判工作,向皇帝汇报之时,要将案件的定量罪行一并呈上,由此可以推断出,高丽的刑部只是一个司法机关,与唐朝的刑部职能职权并不相同。

3、对比高丽与唐朝的监察机构

御史台是唐朝和高丽两国都有的最高监察机关,相同之中又存在不同之处,唐朝的御史台既是中央的监察机关,相当于现代社会的监察委员会,根据史书记载“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纲”,主要是负责监督监察各级官员的监察机关,同时也担负着司法行政工作,并且有一套严谨且完整的管理体系。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督查并弹劾官员,在此之前要对其进行拘捕和审讯,因此也担负着司法工作,并且不受正常司法程序的制约,同时,针对重大案件,也会会同大理寺、刑部进行“三司会审”,并且由于御史台工作的特殊性,往往特立独行,与一般官员不同,而高丽王朝的御史台同样也是监察机关,也肩负着司法行政工作。

但根据《高丽史·百官志》中记载:“司宪府掌论执时政、矫正风俗、纠察弹劾之任……”,从法律制度上可以看出,高丽王朝的御史台的首要职能是“论执时政、矫正风俗,”虽然有纠察弹劾,但也被排在后面。

与唐朝的御史台职能职权不同,高丽王朝的御史谏官拥有“署经权”,同时,关于风俗伦理等范围的都属于高丽御史台进行审理,由此可以见,虽然高丽司法制度虽然与唐律在名字和称谓上相同,但是却在职能职权范围上相差甚远。

高丽司法制度形成的原因

高丽王朝对唐律的学习和借鉴并不是生搬硬套,而是结合高丽王朝的国情与国内的政治结构等实际情况,进行改良,于是出现了与唐制的不同,从而出现了高丽王朝自己的司法制度体系,究其原因,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官僚体制以及高丽王朝的政治结构所造成的。

1、政治结构的原因

高丽王朝的皇帝与唐朝时期的皇帝一样,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权断权”,可以不顾宰相及其它官员的意见进行独裁专制,但是由于高丽的朝廷在六部尚书之上,设有“判事”一人,并且由宰相兼任,由此就形成了宰相分管六部。

同时,又由于这一时期的宰相均有贵族担任,根据史书记载:“民生而贵贱有定分,贱者虽聪明特达,不得为士,贵者虽仆钝顽器,不屑为农工,其来尚”,由此可以看出,朝廷之中,重要的职位都被高门贵族所担任。

高丽的政治结构是一个典型的贵族政治,高门权贵对皇权形成了有力的牵制。在贵族政治的牵制之下,被高丽引进的唐代专制主义君权得不到贵族支持,而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不得不进行变形,着力于皇权与贵族政治之间的平衡与制约,而不是像唐朝那样建立官僚之间的平衡,这就是贵族政治和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结构的不同。

2、官僚体制的原因

由于高丽王朝的官僚体制与唐朝时期的官僚体制的不同,从而导致了高丽司法制度的形成,如在唐朝大理寺和刑部是一个紧密衔接的司法程序,而高丽王朝对其简化和压缩大理寺的职能职权,仅仅只保留了一部分职权。

又如唐朝的御史台作为皇帝的耳目,为皇帝收集情报,监察各级官僚,而在高丽王朝,御史台的主要职能是“论执时政”,拥有“署经权”以及谏言权,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皇权,高丽王朝的御史台与宰相拥有极高的政治地位,其反映了贵族制度下的分权,同时也可以看出,高丽的贵族和皇权在司法制度上的“共治”,也是贵族在司法行政上的体现。

综上所述,虽然高丽王朝与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名字和称谓上看似相同,但是在职能职权范围上确实天差地别。因为其复杂的政治体制以及官僚体制,从而导致高丽王朝在借鉴唐朝制度之时,不得不结合高丽王朝的国情而进行变形,这样,既维护了高丽王朝贵族,同时,也为推行皇权,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丽司法制度对唐制之变形研究》

2、《7-9世纪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3、《宋与高丽的法制对比研究》

4、《论高丽对唐司法制度的“变异”——以刑部为中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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