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宥制度,是指免除或者减轻罪犯刑罚的法律和政治行为,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减刑的国家举措。按照赦宥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大赦、曲赦、德音、录囚、降等处决和特赦这几个类别,每个类别又有自己的特点。赦书作为赦宥制度的载体,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属于制书的一种。因此,赦宥与皇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赦宥制度是皇帝行使其司法权力的一种体现,同时赦宥的次数及频率也体现着皇权的强弱。自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后,皇帝集行政、司法、经济、军事等大权于一身,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赦令概出于皇帝,其它任何人都不可能颁布赦令。”赦宥制度是皇权的体现,而皇权同时又是赦宥制度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赦宥——皇权中的“仁政”思想

赦宥是皇权的体现,赦宥中所包含的“仁政”之意,也是古代帝王治术中“仁政”思想的体现。自古以来,在很多书籍中,就提出以民为重。在先秦时期就将人民作为一国之本放在重要的位置了。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仁”的思想,而这种“仁”即是宽恕的意思,孔子将“仁”扩展到对下层的平民百姓。

而后孔子“仁”的思想一直被传承下来,并且为后来孟子的“仁政”奠定了思想基础。孟子在孔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仁政”,君主要“以德治国,德主刑辅”,这一直是为儒家学派所提倡的。

《孟子》一书在汉代以前并未受到重视,但随着汉武帝“独尊儒术”,《孟子》作为儒家经典渐渐受到重视,五代十国时期后蜀孟昶命令人楷书十一经刻石,其中就包括了《孟子》一书。至南宋孝宗时期,朱熹更是将《孟子》和《论语》《大学》《中庸》合在一起称为“四书”,并称为“十三经”之一,自此《孟子》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而汉代的董仲舒又进一步发展了儒学,并且提出了“君权天授”“天人感应”,认为君主的权力是上天赐予的,而皇帝自己本身也将自己的权力视为上天所赐,并且要使黎民长寿,国泰民安,想要达到这种状态,就要行“仁政”。

天有好生之德,君主要效法天实行“仁政”,否则君主就要受到上天的惩罚,认为君主要“以德治国”,想要统治长治久安就要实行“仁政”,不滥杀无辜,对于人命一定要慎之又慎,减赋税徭役,以施行“仁政”来代替严刑峻法。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就一直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官方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一直未动摇。虽然统治者尊儒是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但这也代表“仁政”思想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因此皇权中也含有“仁政”的思想。

皇权中的“仁政”思想主要体现在赦宥方面,君主要施行“仁政”,要“以民为本”,以宣扬自己是位“仁君”,树立“仁君”形象,在唐朝末年的很多赦宥诏书都能反映君主的“仁政”思想。

古代将“灾异”看做是上天给皇帝的一种警示,因此,皇帝往往行赦宥录囚之事来体现君主的悔过之心;祥瑞在古代被认为是表达天意、吉祥的征兆,皇帝在天降祥瑞之时大赦天下也是对上天的报答,以求赐福。

唐宋时录囚对罪犯或减刑或放免,俨然成为赦宥的一种形式;在狱政管理中,给囚徒定期洗枷锁,对病囚给予一定的照顾,所以,总而言之,唐宋对囚犯秉承人道主义思想,也是皇帝施行“仁政”的体现。

二、赦书的执行力与皇权强弱

赦书虽然是由皇帝颁布的,但是地方官员仍然是赦书的具体执行者,地方官员需要面对的是普通民众,由于地方官员的私心,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朝廷政策与实际执行不相符的情况。地方官员的执行效果对政策的评判标准是很重要的,从地方官员对赦书的执行力中也可以窥探到皇权的强弱。若地方执行好,则皇权强,若地方的执行力不佳,则代表皇权的减弱。免死刑虽然是皇帝为体现“仁政”而颁布的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基本落实,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执行效果不佳的情况。

由此可见,对罪犯减免刑罚,早就出现地方执行效果与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了。其次是对官员及军人的恩赏,这一点往往是执行效果最好的,这可能与被恩赦的主体有关,被恩赦的对象是官员,是所谓的“上层社会”。而这些人也是皇帝亲近之人,对他们的恩赏往往是由皇帝直接下达命令,中间经手之人比较少,这可能也是其执行效果好的原因之一。

最后在蠲免租赋和免除民间债务方面,其执行效果最不好,免除民间债务的执行力度如前文所提,其执行效果不好是民间抵赦和国家免债赦令长时间博弈、民间和政府政策相抵触的结果。

唐末五代时期,其实际执行往往差强人意。尽管赦令中反复申明,但赦免租赋仍然得不到好的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唐末藩镇及宦官专权有关,唐末藩镇割据使中央的威信大幅下降,地方官员不遵命令;而中央内部又有宦官专权,自宣宗以后,皇帝的废立均出自宦官之手,使皇权衰微,导致政令不行。

五代君主大多是军阀出身,统治者为了笼络人心,加强皇权,往往频繁的实行赦宥,赦免的内容也屡屡在赦书中出现,如后唐庄宗在位期间,几乎每一次大赦都伴随着蠲免赋税,频繁的赦免使官员对皇帝赦书不再重视,而且五代各朝的国祚相对较短,其威信不足,因此赦书的执行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

另一方面,申禁内容也占有大多比例,篇幅普遍都比较长,赐铁券次数明显增加,也都代表了唐末皇权的衰微,在唐代后期,仅唐昭宗一朝大赦次数就有十次之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唐昭宗的改元天复赦,涉及到统治的方方面面。

自晚唐开始,社会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为了缓和各种矛盾,统治者在赦令中往往会加入申禁的内容,但由于此时赦书的执行力不佳,皇帝诏令已经无法正常实施,这些申禁的内容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施行,这样一来,王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皇帝只好再次下令大赦,最终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只好以“限制日期”的形式来使赦书能够按时执行。宋初的统一结束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割据的状态,而在宋太祖建立宋后为了避免五代以来的武将专权,从而发动著名的“杯酒释兵权”,使皇权得以加强。

宋代的“三年一郊”,在每次郊祀之后皇帝都会行大赦,皇帝想要加强皇权就要向天下万民证实其政权的合法性,宣“仁政”,从而得到百姓的拥戴。

从录囚方面看,录囚自汉开始本身是一个狱政管理系统,但到唐宋时逐渐演变为赦宥的一种形式。唐代录囚有疏理冤狱和赦宥两种作用,而自宋开始,录囚中的赦宥作用越来越强,又将录囚演变为皇帝亲自录囚,这也是宋代皇权加强的另一种体现。

总之从唐末五代赦书的执行力度上看,皇权是衰微的,皇权衰微,执行效果不佳,皇帝就会频频颁布诏书,为了保证赦书的实际执行效果,皇帝也会在赦书中加入申禁的内容,起到加强皇权的作用。

三、皇帝颁布赦宥的弊端

在整个封建皇权存续的时间里,赦宥贯穿始终。赦宥固然能够体现着“仁政”,为平民利益着想,但是赦宥毕竟是由皇帝发布的,体现出皇帝的意志,因此其中可能夹杂着更大的随意性。

皇帝颁布赦宥是“仁政”的体现,但也不可避免的有许多弊端。本身不可免罪之人得到赦免,对于守法的良民来讲确实不公平,对于犯罪者来讲是有极大益处的,因杀人而犯死刑的犯罪者有时也可以得到减免,犯窃盗等重罪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无罪释放的。

统治者期望可以通过皇权实行“仁政”,以期犯罪者能够改过自新,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对有罪之人的赦免,反而滋生了更多的犯罪行为,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往往会凭借着大赦做出更多有违法制之事。

行赦宥是“仁政”的表现,但是对赦宥罪行一定要有所限制,认为无心之失可赦,有心之过是不可被赦免的。《尚书》中也提出:“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由此可见,慎赦思想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

四、结语

当统治动荡、皇权衰微时,赦宥往往会被统治者作为加强皇权的一种工具。赦宥是由皇帝发布的,因此在赦宥中往往会体现着皇帝个人的意志。大赦由唐代的不定时发布到宋代的三年郊祀大赦、遇皇帝或皇太后疾的大赦更体现了皇帝个人的意志。并且唐末五代时期的赦宥次数相对较多。频繁的赦宥固然可以体现“仁政”,但是在另外一面,赦宥对社会秩序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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