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收天下兵”是学界熟知的史实。与以往研究不同,2018 年,熊永发表《秦“收天下之兵”新解》一文,整合了传世文献中关于“收天下兵”的信息,指出这一行为的象征意义及其巩固国家统一、转移战略重心的政治目标[1]。熊永讨论了重新认识“收天下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收天下兵”是一次兵器管理行动,可以从相应视角解读。学界对秦汉兵器管理问题讨论较多,但对兵器管理政策的起源及其在整个秦汉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关注较少。

秦汉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

受到学界 关注,其中存在两点缺憾: 一是相关研究习惯将秦汉时期视为一个整体,私有兵器的发展与其所处社会时期的性质密切相关,秦汉社会性质的变化要求私有兵器研究做出相应分期。二是对私有兵器的历史影响及秦汉官府的管理、规范措施等延伸问题关注较少。秦始皇二十六年“收天下兵”是“事件”,秦国兵器管理是“制度”,两者看似没有联系。然而侯旭东指出,“搁置概念化的抽象认识与结构性的解释框架,将动态的、由具体人的活动汇聚而成的统治作为观察对象。

分析反复发生的事务,看它们如何将人的言行衔接起来,形成惯例,构成约束人的结构,不失为一种适切的选择。”秦帝国“收天下兵”有相应的思想动机,兵器管理制度是兵器管理思想的体现,挖掘制度背后的思想并将事件与制度联系起来,理应能为事件解读带来新视角。本文拟从传世文献切入,立足秦代出土文献和考古材料,梳理秦国兵器管理制度,寻求制度背后的政治思想,探索秦帝国“收天下兵”的思想动机。

作为事件的“收天下兵”

传世文献对“收天下兵”的记载《史记》对秦始皇二十六年兵器收缴的直接记载有三处,部分后世文献也记载了这一事件,包括《史记》中“金人”的铸造原因、规模及最终下落等问题,具体内容大致相同。由此言之,秦帝国“收天下兵”确有其事。销毁兵器后,秦始皇多次提出社会应斥退武力,保持安宁,如琅琊台石刻,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245次年的之罘石刻再次强调这一主张,维二十九年,皇帝春游,览省远方……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事与愿违,秦始皇在二十八年时于博浪沙遭张良刺杀,又在三十一年的微服私访中遭咸阳群盗刺杀。

张良代表韩国贵族,咸阳群盗是民间势力

六国贵族及民间武力都未被有效整合,兵器收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与《史记》中秦帝国的其他政策一样,“收天下兵”最终失败。利用《史记》考察“收天下兵”时应注意历史书写问题。司马迁对这段历史的认识难免受已有资料影响,《史记》对“收天下兵”的记载固然客观,但不必囿于其字面内容。部分文章讨论了“收天下兵”是否禁绝了民间武力及古代社会的尚武风俗,此类研究模式是缺乏史料批判、将“天下”简单等同于当时全体民众的表现。熊永的《秦“收天下之兵”新解》一文基于对《史记》不同记载的比较,指出《秦始皇本纪》的写作因贾谊的影响而在记叙“收天下兵”时做了一定夸张的记述,相对接近历史实态的是《李斯列传》。

结论方面,熊文认为此次兵器收缴主要针对六国武库,但未能有效整合民间武力,因此“收天下兵”是一种夸张化的表述。熊文明确兵器收缴对象,将“收天下兵”置于秦帝国巩固统一的政治背景下加以考察,其方法、结论值得借鉴。“收天下兵”以前的兵器收缴与“收天下兵”类似的兵器收缴在战国时期就已出现。1933 年安徽寿县出土一件楚王熊悍鼎,鼎盖外沿有铭文“楚王酓(熊) 忎(悍) 战获兵铜,正 月 吉 日,室 铸 乔 贞 (鼎) ,以 共 (供) 岁(尝) ”。这段铭文记载了楚幽王三年时楚国对秦国的一次胜利,楚幽王将缴获的兵器重铸为鼎,彰显自身功绩。这与日后秦帝国将六国兵器重铸为铜人的做法类似。秦国将兵器“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无疑受到了先秦风俗影响。

战争压力的日渐增强

使得胜利方有时不把缴获的兵器铸造为没有军事价值的礼器,而是将之重新投入使用。陈林在《秦兵器铭文编年集释》中列举了部分出土文物案例,指出秦军缴获敌方兵器后可能在上面加刻新铭文,表示该兵器已归为己有,加刻的铭文可能是该兵器的新使用地。除战场缴获外,某一国家也会强迫其他国家上交兵器,构成兵器收缴的另一种形式。铭文记录了楚怀王二十九年的秦楚和谈。楚国迫于战争压力将大量弩机、弩矢交付秦国,秦国退还此前侵占的城池、丝帛、奴隶,并暂时休战,这批弩机事实上与掠夺无异。先秦弩机由楚人较早制作,楚地所造弩机可能质量较好,弩又是各国军队的重要远程武器。

铭文虽未提及这批弩机、弩矢的去向,但大概会被秦军直接使用。上述铭文材料表明,战争中的胜利方既有可能将收缴到的兵器重铸为其他器物,也有可能将之重新投入使用。表面上看,秦国统治者在先秦传统的影响下,是对缴获兵器采取前一种处置方式。然而统一后的秦国社会已与先秦时期大不相同,先秦风俗固然为秦国统治者的决策提供了某种参考,但或许还存在其他因素令其销毁、重铸兵器行动最终落实。诚如侯旭东所言,史学在“力图返回历史现场之后,还考虑如何置身时间脉络,进行‘历时性分析’”,历时性的分析“应‘顺时而关’优先,辅以‘后见之明’”。

秦代制度史的探索不仅需要史料批判,更应站在当时角度思考某一政策的思想背景,否则难免陷入以今虑古的困境中。笔者以为,秦国的决策背后不仅蕴含先秦传统,还存在战国军制、民政变革背景下的兵器管理政策方面的因素。秦统一前的兵器管理政策秦国兵器管理政策的起源梳理秦统一前的兵器管理制度需首先探寻其起源。兵器管理制度的起源分两个层面, 一是宏观层面,二是微观层面。宏观层面的起源在春秋末期已初露端倪: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春秋官吏各得带剑”。

官吏是古代官僚政治和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令吏初带剑”表明春秋时期的秦国官府已经部分掌握了兵器管理权力,并用于巩固自身统治。但在商鞅变法前秦国的兵器管理权仍分散在秦贵族手中。变法后,军权逐步集中于中央,兵器管理权随之归于秦国官府,由此衍生出兵器管理制度,秦兵器铭文史料直观反映了兵器管理权的转移。战国时期的军制变革是宏观层面的起源。微观层面的起源表现为“公器”等观念的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云,公器官久之。不可久者,以髹久之。其或叚( 假) 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蚩其久。官辄告叚(假) 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沓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 者、令赍赏(偿) 。

结束语:

涉及“公器”的标记问题。秦律规定,公器应通过铭刻、涂漆等方式标记,外借公器的回收必须以官府标记为准。如需销毁,应事先消除原有标记,使其失去公器性质。外借时,官府应提醒借用者时刻注意标记的磨损程度,防止标记磨损导致赔偿。《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部分零散简文也与此有关,如“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器职(识) 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等,这些简文要求官吏及时、准确地标记公有器物。标记不会直接影响器物,但日常管理中的标记明确了公有器物与非公有器物间的界线。公有器物往往得到更好的维护和管理,性能优于非公有器物,体现了国家权力在器物方面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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