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939字,阅读时间约为3分钟元朝统治者为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生产效率,推行儒家教化。其通过建立实施系列法律制度,使元朝民事诉讼发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

元朝纠纷解决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对当代中国建设、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元朝结束了五代到南宋时期,封建政权割据对峙局面,建立中国历史上疆域前所未有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辽阔统治疆域和稳定政治局面,不仅大大促进民族融合进程,还有力提高商品经济发展水平。

然而元朝疆域中的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与文化传统,民族融合进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冲突。

元朝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必然会带来婚姻、家宅、田亩等方面日益繁杂的民事纠纷。为此元朝统治者选择通过多种渠道疏导矛盾,构建出有时代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需从民间调解机制构建、官府裁断制度构建、元代纠纷解决机制成因三个部分进行了解。

一、民间调解机制构建

1、宗族乡贤调解

宗族乡贤调解古已有之,周朝曾设“调人”负责基层调解事务。元朝继承前代司法实践精华,充分利用民事调解中宗族乡贤力量。

宗族乡贤具备民事调解能力主要体现在,宗族乡贤为地主阶级代表,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宗族乡贤占据道德制高点,拥有对封建伦理道德的解释权,把控乡土社会的舆论话语权。

2、村社社长调解

中国历代王朝均重视基层行政组织建设,如汉朝亭里制宋朝保甲制等。元朝重视基层行政组织建设,在乡村建立了兼具奉行皇命与乡村自治功能的村社制度。

村社除兴办农桑水利、完成行政任务外,还具备民事调解职能。但需在纠纷诉诸司法机关前,执行“以理谕解”的法定责任。

调解“私约”+ 政府“公据”,构成类似当代调解书般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即达成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元朝村社社长群体的选任条件要求很高,社长在乡土社会具备广泛公信力和人脉关系。

二、官府裁断制度构建

1、民事实体法渊源广泛

元朝民事实体法渊源广泛,坚持“各依本俗”“祖述变通”的指导思想。元朝民事实体法渊源主要有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习惯法吸收了伊斯兰习惯法和汉地习惯法,在判例法方面,判例成为元代立法的主要来源之一。元代立法法源呈现出法典众多、法源地域广泛、注重判例及实用性等诸多特点。

2、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多样

元朝首次把诉讼程序单列并进行专门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从历代法律编纂中独立出来,这成为中华法系立法体例中的重大变革。

元朝立法主动参与并试图解决民事纠纷,在程序原则上,元朝确立属人法主义、不告不理原则和禁止越诉原则。在诉讼裁判规范上,元朝创新规定约会制度、圆署圆坐制度等。

三、元代纠纷解决机制成因分析

1、减轻司法压力

元朝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繁荣,经济发达带来土地要素和商品要素的流动。加之各民族杂居,带来婚姻、财产、土地、债务类型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元朝统治者深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更离不开对案件纠纷的及时处理。但因维护国家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的要求,统治者建立了停务制度。

村民每年有近五个月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因此统治者势必大力推行宗族乡贤调解、村社社长调解为核心的民间调解制度,并作为停务制度的有效补充。

这既是满足经济生产的需要,又成为减轻司法压力的举措。在大量民事纠纷亟待处理和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的背景下,宗族乡贤调解代表了中国乡土社会传承千年的家国同构体系。

也就是说,朝廷君臣关系正是家庭父子关系的正向延伸。在宗法制度体系下,宗族家长、乡贤正是处于拥有社会道德话语权、解释权的一方。

因此对于家庭、宗族内部产生的纠纷,宗族乡贤最应当处于调解主体地位。质言之,宗族乡贤等具备主体正当性。

如果说宗族乡贤是解决家庭、宗族内部产生纠纷的调解的正当主体,代表了封建族权和宗法体系的力量。

那么村社正是处于行政权力在帝国运行中的“神经末梢”,是行政力量干预民事纠纷的最初起点。在元朝设计精密的村社制度运行下,社长也具备了处理、干预、调解民事纠纷的应然性。

2、推行儒家教化

元朝是在军事征服诸多民族、国家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当大蒙古国旧有法制与其他各地尤其是中原地区汉法碰撞交融后,面对经济发展中诸多民事纠纷,元朝统治者以维护封建制度为目的,以儒家和谐思想为导向,元朝统治者选择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立法方面,形成参酌历代成文法、承认民族习惯法、规模化形成判例法等多元立法渊源。司法方面,元朝单列诉讼程序法,建立多个审判机构。

元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更当代西方时兴的 ADR 模式有诸多相似之处。值得肯定的是:元朝民事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历史上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对当代中国建设、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亦有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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