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秦末的战争和四年楚汉战争的冲击,秦朝所记载的户籍内容与现实已有很多出入。战争改变了人口的分布,许多普通民众因战争而失去生命,也有很多人民为躲避战火而四处逃散。因此,重新整顿户籍成为了西汉建国后的一件首要大事。汉高祖五年,下令“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刘邦通过给予一些优惠措施,吸引人民回归乡里,重新回到国家的户籍管理控制之中。将人民召回故乡后,就需要相应人员对各家各户人口进行登记。
汉代八月登记人口户数的原则
“秦在中央政府设置治粟内史主管全国户籍,县以下由啬夫掌管户籍,乡以下则由亭长、里正掌管户籍,编制什伍组织”。汉承秦制,户籍制度也是按照这种层层下达的方式进行管理。“汉法,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在汉代,每年八月份全国各地都要进行“按户比民”,各个乡里每家每户都要接受县里的人口检查,然后登记入册。政府通过按户编籍,将全国的人口纳入国家户籍制度的控制范围之中,并按户进行赋役的征收。
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户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西汉政府控制人口提供的前提。户籍制度控制下的人口是国家主要的赋役财政来源,因此限制人口的擅自流动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原则。户籍制度对人口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防范了流民现象发生的作用。西汉的乡里是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基层组织,是人民劳动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乡里基层是控制人口流动的第一道防线。
从乡级政权看
乡上承县下统里,是国家派出机关的权力末梢。乡里官吏主要由三老、秩啬夫、游缴组成,他们对乡内民户进行着直接的管理。其中啬夫负责本乡里内的户籍登记、检查、迁徙以及赋税徭役的征发。由此可见,啬夫是对乡里人口控制的主要官员。据现有资料来看,西汉时期人口是可以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流动的。景帝元年,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除此之外,西汉的统治者还多次进行移民活动。
如西汉中前期为巩固中央集权,打压地方豪强而实行的迁富豪之家入关中的措施。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为了缓解流民问题,也曾多次迁徙关东饥民于西北边地实边。实际上,只要经过迁徙人主动申请,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如果能得到官方认可,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不过申请流动的手续相当繁琐,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是不是轻易流动的。
居住在里中的人如要移居它处
首先要到乡级管理处的官员那里说明情况,啬夫是掌管此类事件的主要人员。当啬夫收到申请后,就要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在核实其既无官狱徭役在身,且已缴清更赋之后,便会草拟一份文书送往县府或关卡,最后在得到各方的认可后才能迁移。获得准许迁移的人可以得到一份有官方给予的“传”或“检”作为凭证。普通百姓的迁徙,如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就属于合法行为,是被国家所认可的。然而,在移徙过程中,也会有一些不合规定的现象发生。
移居者必须将其所有相关户籍资料都迁到新的住所,由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户籍管理的有效性。户律中列举了几种在迁转户籍时可能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了处罚措施。其中处罚措施带有责任连坐性质,涉及到与迁移事件有关的官员都负有连带责任,要接受处罚。这种强制性的惩罚,能有效防止由里民移居而造成的户籍紊乱现象的出现,从而形成对里民人身的有效控制。
结语:
西汉的基层管理中,除了乡里官吏对人口的管控外,亭也是约束人口擅自流动的机构之一。亭一般设在城区与农村的交通要道上,其主要职责是“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汉代亭邮对民众的控制主要由其所任职责有关。作为国家在基层的治安管理人员,亭长担负着检查来往可疑人员,缉捕罪犯的责任。这些罪犯与可疑人员中就不乏那些因为犯罪而流亡的人,因此亭的设置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流亡人口的肆意逃窜,达到防范流民流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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