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不能上医生”最先见于《礼记曲礼》。

这里的刑就是指法,从夏禹刑开始,经商汤刑、周九刑,到周穆王时期的吕刑,规定了五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关殷商、周的史籍中并不乏大夫甚至比大夫地位高的贵族被判刑、处死,商纣曾醢(hi)九侯、脯鄂侯、剖比干的心,周公曾杀管叔和蔡叔,春秋战国时大臣被诛戮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可见贵族并非都不加限制地享有法外特权。不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诉讼程序以及适用刑法上是与庶民、奴隶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可以不像一般人一样出庭受审,可以赎刑或者缴纳罚金免除其罪,有的应处死刑的可以予以放逐,即使判处死刑,在行刑时也有别于常人。主要是因为他们都属于贵族,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但不是说他们犯罪后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不受刑罚制裁。虽然战国时“法不阿贵”的主张已被提出,但是由于产生特权的基础还存在,“刑不上大夫”原则逐渐演变为封建法律中的“议”、“请”、“减”、“官当”等特权制度。

(来源:国学常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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