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风云: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明孝宗制定了“内退”等规定
鉴于全北宦官全权难政的教训,明孝宗对宦官严加管束,东厂、锦衣卫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工作,只能保住本职工作,所以几位锦衣卫指挥大体上可以维持法律公平,刑期充裕。
这是明中后期所罕见的现象。对于宦官的限制,执之最厉者,并不止刘大夏。大臣谢迁亦曾言内府宦官索贿之事,明孝宗令撰旨禁约时,谢迁道:“虚言设禁,无益也。须令曹司搜剔弊端,明白开奏,而后严立条禁,有犯必诛,庶民困可苏。”由此,诸内府宿弊,多有革除。故嫉之者少。刘大夏虽非阁臣,明孝宗对他的倚靠,不仅限于兵部,至有密帖之谕。
在弘治中兴时期,还留下了一系列忠臣,直臣。例如李东阳,谢迁等等。明武宗时期,对刘瑾乱政在前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明朝官员考核分两种,一种是京察,考核在京的五品以下各级官吏,六年一次;一种是外察,三年一次,考核各地的地方官吏,也被成为“大计”。“大计”期初,由各省的按察司负责,后来,御史权力大增,永乐时期,逐步变为巡按御史和按察司一起负责考核。但巡按御史毕竟是中央官员,按察司是地方官员,如果地方上相互勾结,巡按御史也是捉襟见肘。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这条规矩被改了,变为各省的巡按御史和巡抚一起来主持考核,以往有地方司法大权的按察司,彻底靠边站了。
这样一来,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官员勾结徇私舞弊。“大计”制度也有变革,一是巡按的考察内容经吏部判定后,方可允许科道言官进行弹劾。二是考核中不合格的官员,可以上书自辩陈述。这样确保中央威权,也防止冤假错案,官员管理审查力度大大加强。
明孝宗时期,还出现了类似今天“内退”的规定,凡主动提出退休的官员,没有年龄限制,即使四十岁提出退休,也会被批准。
明孝宗在位期间,大大加强了办公效率,明孝宗规定:凡是交给大臣讨论的奏章,普通内容的,复奏处理不能超过两天;如果事关多个部门,不能超过十天;如果是涉及战争等重大事务的,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也就是说十五天里,一件奏章必须处理完毕。
这个规矩定下后,明朝的行政效率大大提高,同时期的几个重要经济决策和改革,也从此快速完成。
明孝宗勤于政事,同时,他又重开了经筵侍讲,向群臣咨询治国之道。他还开辟了文华殿议政,利用早朝与午朝之余的时间,与内阁共同切磋、商议政事。
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他采纳大臣的建议,开设大小经筵,向群臣咨询治国之道。这一制度是在正统初年制定的,大经筵,每月逢二、十二、廿二日举行,主要是一种礼仪;小经筵又称日讲,君臣之间不拘礼节,从容问答,是重要的辅政方式。大小经筵制度,在宪宗朝时一度废置。孝宗开始坚持日讲,不仅早朝每天必到,又在早朝之外,另设午朝,每天两次视朝,接受百官面陈国事。使得大臣有更多的机会协助皇帝办理政务。孝宗还开辟了文华殿议政,其作用是在早朝与午朝之余的时间,与内阁共同切磋治国之道,商议政事。
明孝宗每日清晨视朝,遇雨免朝,仍令有事衙门堂上官由廊庑至奉天门奏事,可以说,无日不视朝。据说,他有一首诗,常于病中自诵:“自身有病自心知,身病还将心自医。 心若病时身亦病,心生元是病生时。”
由于明孝宗锐意求治,朝廷上下,文武百官,纷纷上言,或痛陈时弊,或广进方略。马文升上时政十五事,包括选贤能、禁贪污、正刑狱、广储积、恤士人、节费用、抚四裔、整武备等诸多方面,明孝宗无不大为赞赏,一一付诸实施,这对弘治朝兴利除弊起了积极的作用。
明孝宗力求节俭,减少皇宫的开支与供奉,仅皇宫的太监、宫女等各色人员,比明宪宗时期减少了一大半,宫廷开支最俭约的时候,只有成化年间的六成。还停止各类奢靡活动,不大兴土木,主张节约费用,各色民间采办也都叫停,缓解人民负担。他屡次下诏,禁止宗室、勋戚侵占民田,鱼肉百姓;还多次下诏减免一些地方的夏税、秋税。这些政策十分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与危机。正统、成化年间,农民起义不断,有几次,声势还相当大,而弘治一朝却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明孝宗在生活上也注意节俭,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出使明朝的朝鲜使臣曾对朝鲜的国王说: “先皇帝(宪宗)或于用人,间以私意,今皇帝(孝宗)则铨注登庸一出于正。又性不喜宝玩之物,虽风雪不废朝会,临群臣皆以丧服,惟祀天祭用黄袍,臣等慰宴时不奏乐,不设杂戏,劝花置于床上而不簪。大抵先皇帝弊政一切更张矣。”
明宪宗生前爱穿用松江府所造大红细布裁制的衣,每年要向那里加派上千匹。这种织品,用工繁浩,名虽为布,实际却用细绒织成。明孝宗当时还是太子,内侍给他送来新裁制的衣服。他说:“用这种布缝制的衣服,抵得上几件锦锻衣服。穿它,太浪费了。”遂谢而不用。他当了皇帝后,下令停止为皇宫织造此布。
明孝宗“恭俭有制,勤政爱民”,可能有溢美之词,不过,与前后几朝相比,弘治时期的朝政的确算是清明的。
明孝宗重视司法,他令天下诸司审录重囚,慎重处理刑事案件。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制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编成《大明会典》。删除了原《大明律》中多项残暴的法令,倡导宽仁治国,减轻刑罚。他命内外慎刑狱,任用的执法官吏比较贤明公正。
《问刑条例》正对《大明律》中与现实不符的状态,增补二百七十多条条例。作为大明法律的重要补充,从此律例并行更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由明至清的一个重要特点。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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