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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殷商王位继承制度新论(连载一)

本文以新的视角叙述了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完善的全过程。

虽然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和现今历史学界的在主流观点有巨大的不同,但是作者坚信文中所提出的继承制度模型是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而且可以解开诸多困扰千年的历史之谜。本文篇幅较长,大约六万字,作者将分几期将它连载完。

摘要

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历来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近百年来,有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其数,但是仍有关键问题尚无一致的结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 商王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形式,但何种情况下适用于何种形式?2. 商王死后,有时传己子,有时传兄子,传己子似乎不难理解,但传兄子时是因为该王无子才不得已传于兄子,抑或是有其他原因?3. 商王皆以天干为号,是以生日计,以死日计,亦或是以族号计?奈何同为商王,父子兄弟的天干皆不相同?是有意为之还是纯属巧合?4. 有商一代,五百多年,若从上甲算起,则肯定超过六百年,但它到了末期国势仍很强盛,若是王位继承制度无章可循,则早酿大乱,国祚难以长久。若是有系统的制度可依,那么为何王位传承又看起来如此杂乱无章?以上问题通过传世文献和目前已知的考古发现都不足以做出完美的解释,而且不同的文献之间、文献与考古发现之间往往还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在这一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已知的史籍与考古证据史料进行分析和逻辑推演,首先在上篇提出了商王朝前期王位继承制度的十五条规定,然后在下篇提出了商王朝后期王位继承制度的十六条补充修正。进而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构建出一种广泛普适的殷商王位继承制度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在数百年的历史实践中存在不断的演变和修正,但是本文发现其传承制度的思想基础却鲜明清晰并且始终贯彻。

本文所拟构的模型,明确了殷商王位继承制度的思想基础,符合大量史籍与考古证据,可以完善缺失和不明确的商王谱系。当然,本模型只是一种可能,但是希望文章能给读者以启发,以求更多更好的模型得以出现。每多一种模型,我们离事实真相可能就更近一步。

上篇 商前期的王位继承制度

商前期王位继承制度发端于上甲,完善于大甲时期,一直到河亶甲迁相时期为止,遵循如下王位继承条例:

1. 商王即位时必是成年人,商王暮年时可以立首席嫡长子为嗣王,嗣王被立时也必须是成年人。

2. 商王的父亲一定是商王或嗣王。

3. 商王即位后或被确立为嗣王后诞下的王子才有可能成为王位的继承人,且该王子之母必为被称为‘司女’的‘司女团’成员。这种王子在本文中被称为圣子,当圣子日后成为商王的弟弟时被称为圣弟。

4. 商朝的统治集团分为以天干名之的十部。最古老的为初丁部,它分化为原甲部和始丁部。始丁部分化为原丁部、原乙部和丙部。原甲部分化为甲部和壬部。原丁部分化为丁部和癸部。原乙部分化为乙部、庚部和戊部。己部和辛部来源不确,可能分别来自于原甲部和原丁部。甲乙丁三部产生的时间早,实力强,所以为大三部,其它诸部乃从大三部分化而来,实力弱,所以为小七部。

5. 商王配偶来自于司女团,可以被视为准嫡妻。司女团成员依各部天干有自甲至癸共十人,但是丁部因为是商王系中最古老的父系起源部,所以其女性成员不参加司女团,这样一来实际成员只有九人。每一个天干的司女代表一枝母宗,所以天干九部各为独立母宗。司女为世妇,生育旺盛期在岗,如任内死亡或生育能力衰退则由符合条件者递补,司女的任期和商王的更替无关。司女为各天干部母系之长。一女在任期内侍候前后二王是完全可能的,同样,同一部内先后有二女乃至三女侍候一王也是可能的。

6. 每一世的打头商王必定出自甲乙丁三部(大三部)之一,如果该世内有兄终弟及,则弟及者必出自丙戊己庚辛壬癸七部(小七部)之一,且为打头商王的同母或同母宗圣弟。

7. 司女的女儿入司女所属之部,儿子不入其父(商王)和其母(司女)所在的任意一部,而应进入其他八部。举例可知:现任商王为丁,假设其子的生母为己部司女,则该子进入除丁己外的其他八部之一。

8. 奭妣(即入周祭之妣)一定是大三部王的生母,无论该大三部王是否日后成为直系商王。小七部王如果不是大三部王的同母弟,即使日后成为直系商王其母也不能成为奭妣。

9. 当现任商王去世时,王位继承应遵循如下顺序:

A. 如果自己的圣子已经成年,则立自己的圣子为王。

B. 如果自己的圣子未成年,则立其曾为商王的兄长的成年圣子为王。

C. 如果自己的圣子未成年,其上无曾为商王的兄长,或曾为商王的兄长的圣子亦未成年,则立自己的同母或同母宗圣弟为王。

10. 父子相继优先于兄终弟及,兄终弟及时同母宗弟优先。当大三部王死时无同母宗圣弟,且无子或有子幼冲,则由异母宗圣弟继承,这被称为转宗继承,分两种情况:

A. 大三部王为某甲,则立异母宗弟某乙,某乙亦为先王诸母宗长子之一。举例说明:河亶甲死时自己的圣子未成年,他又没有同母宗的圣弟,所以立异母宗的祖乙为王。

B. 大三部王为某丁,则立与其生母同部的异母弟。举例说明,中丁之母为妣壬,则中丁立异母弟外壬为王。

11. 商王年老时可以立大三部子为嗣王,嗣王之母自动升为奭妣,商王殁则嗣王自动成为商王,若嗣王先死于商王,但日后有子成为商王,则该嗣王入祀谱,反之则不入祀谱。

12. 商王与干支表上司女所产王子具体进入何部应符合如下原则,并不得和父子、母子不同部这一基本思想相抵触。

A. 如果现任商王为某丁,他可以与司女团中天干为甲戊己庚辛壬癸的女子交合,产下之圣子依其本母宗续长幼,依次为长子、仲子、叔子、季子等。各母宗所产子之间也续长幼,如诸长子可排列为首席长子、第二长子、第三长子等。首席长子、第二长子、第三长子等进入甲部或乙部,其余诸子进入戊己庚辛癸各部。

B. 如果现任商王为某甲或某乙,他可以与司女团中天干为丙戊己庚辛壬癸的女子交合。首席长子、第二长子、第三长子等进入丁部,其余诸子进入戊己庚辛壬癸各部。

C. 如果现任商王为小七部出身,首席长子、第二长子、第三长子等如果是甲乙世商王之子进入丁部,反之则进入甲部或乙部。甲乙世和丁世的判断依据该世的打头商王是甲乙世还是丁世。大乙是甲乙世,大丁、外丙、中壬是丁世,大甲是甲乙世,沃丁、大庚是丁世,以此类推。总之,甲乙世和丁世是交替出现的。

D. 乙部女是司女团的法定成员,她可以与丁世商王交合,但是其子不得进入大三部,也不得有王位继承权。

13. 大三部分为甲乙、丁二组,不同组不在同世中出现商王,即甲丁相斥。在甲乙组中,甲部地位高于乙部,所以丁部王的首席长子进入甲部为多,第二长子以下则甲乙均可。甲丁相斥仅限于大三部中,与小七部无涉。

14. 从大甲时起,丙部从商王继承制度中出局。此出局并不意味着丙部不再提供诸妇,也不意味着商王不能再养子于丙部,而是丙部不能再出商王,继任商王的母亲也不能出自丙部。

15. 当大三部中合适的成年继承人不止一个时,年长者(即首席嫡长子)占优,但不绝对。

本文先列十五条于篇首,是希望读者能先有大致的感观,其具体的原理和应用下文详述。

商王即位时必是成年人

在上古时代,后世意义上的大一统国家还没有形成,社会的形态是非常初级的,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形态一定也相当原始。商王朝应该还没有脱开部落联盟这种形态,它以天干十部为核心,加上依附于它们的数十个乃至上百个其它部落共同组成。当商王朝强大时他可以在威名所及的范围内成为支配力量,而当他处于衰落期或者周边有更为强大势力出现的时候,他就沦落为华夏大地上一支相对次要的力量,在商朝六百年的历史中,他肯定是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至于商王朝的本身,也面临着一定的不稳定性。首先,依附于他的各部落无非有三种来源,商族的盟友,慑于商族威名而依附于他的部族,再者就是直接被商族征服的部族。这些部落对商族时叛时附,当商汤西进河洛之时,身边跟从部落一定是越聚越多,而河亶甲迁相之时,恐怕就从者寥寥了。其次,天干十部之间应该也有亲疏之分,强弱对比不时在变化,争权之事在所难免。有商之时,在中国的北方,方国以千计,一个势力若想在如此纷乱的内外局势下长存则必须始终拥有强有力的君主,至少得是成年的君主。主少国疑的情况是无论如何不能发生的。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商王同时应该是整个部族的最高祭司,主管对神祇与祖先的祭祀,这个职责显然是未成年人无法完成的,《左转》中鲁桓公年幼而由鲁隐公先行继位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商朝鬼神之风远较春秋为甚,商王在此方面的职责亦应更甚才是。

商王除军政权和祭祀权之外,还应有繁衍权,这不但是他作为王者的权力,更是他的义务。繁衍只能由成年人方可完成。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商王子嗣的多寡直接决定其统治根基的稳定,也决定着他的家族日后的繁荣与否。其二,商王是天干十部之间血亲相连的中心,他必须尽可能的开枝散叶,源源不断的把子嗣输送到各部中去,使得各部之间代代相连,亲戚关系复杂交错,始终团结一致,休戚与共。商早于周,亦应较周原始,尚无成形的宗法制度,所以血亲的纽带尤为重要。周代分封虽然久长,但是弊端明显,就是同姓诸侯在几代过后就逐渐疏远,久而久之非但不能起到屏藩宗周的作用,甚至相互攻伐,反造就了春秋乱世。

上古之世,儿童死于成年之前是大概率的事件,所以直接选用成年人即位,是保险之举。中国自秦汉一统以来,父死子继成为主流,所以少不得幼冲继位者,又因夭折率高,年少的帝王死时无子可继的现象时有发生,故而大宗绝而求诸小宗很常见。汉昭帝传侄孙宣帝,哀帝传堂弟平帝,冲帝传远房族弟质帝者皆如是。商朝看似传承纷乱,但是无外乎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传侄三类,相比后世实在是算得上血缘传承紧密。这关键归结于商王即位时已是成年,有子可传,即便没有,其兄弟也会有子,不至于死时无子、无弟又无侄,而求诸于远支了。

商王的父亲一定是商王(嗣商王)

从目前的史籍和甲骨文记载来看,商王的父亲是商王(有时是嗣商王,比如大丁,这一问题下文会论及)这是不容置疑的,无需再考证。作者需要指出的是帝王之父是帝王这看似天经地义,但实际上在中国历朝历代中例外者颇多,而商王朝又是中国罕有的长命朝代,那么就不得不探讨一下原因了。中国历代帝王中这类情况大致分两类。

1. 明嘉靖帝和清光绪帝这类,都是前任帝王死时年少无子,而再前任帝王仅有一子,所以只得从更前任帝王的诸子之后代中选嗣。这种问题在商朝是不存在的,商王即位时就是成年人,而且一定是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成不了商王。人的生育能力在十四五岁就具备了,而成年的标准要晚于此,即位时则更要晚于成年,所以无生育能力的可以被淘汰掉。再者历代商王都是这个拣选的标准,所以大都是子嗣众多,纵使夭折率高,也总会有活下来的。退一步说,纵都夭亡,他总会有弟弟的,总之传绝了是太难了。

2. 金世宗这类,盖因前代帝王(海陵王)被废,得以即位。商朝从大乙开始经历了30王,会不会有商王因为无道或者因为权力斗争失败而被废或被弑呢?甲骨文中并没有相关的记载,几乎所有的商代先王都得到了祭祀(沃丁和中壬未入周祭,似乎是因早期旁系王之故),《殷本纪》中除中有比九世乱的记载外,也无明确的指出。作者认为商代的诸王中一定会有被弑被废者,因为这在后世实在是太普遍了,商朝也不应该免俗。从汉代以来,历朝历代都崇孔孟之道,遵周公之礼,尚且废立之事常有。商朝处上古之世,重武力,轻人命,敬鬼神,少纲常,这类事情应该是更多才是。后世对于被废的君主往往以恶谥名之,并且不入宗庙,但是商代却都加以祭祀,不能不说奇怪。后世王朝祭祀先祖往往是祈求庇佑,而商代则既可祈求祖先庇佑,又可祈求祖先不要作恶危害现世,似乎先王可善可恶,颇与后世的哲学观念不符。商人可能重的是王位的神圣性,而并不是商王人格的本身,所以只要是成为商王,无论其结局如何,都会受到崇拜,他的子、侄或弟弟也不会因为他的功过而改变在商王继承顺序中的地位。

商王继位后诞下的王子才有可能成为王位的继承人

商朝从大乙到帝辛一共存在了526年,期间传了17世,平均每世历时30.9年。中国历史上后世王朝没有平均每世超过27年的。清朝平均每世26.9年(296年,11世),明朝23年(276年,12世),之前各朝平均20年出头,这些王朝和商朝都相去甚远。商朝处于上古,人均的寿命应该是远远低于明清的,但是为什么两世商王的间隔大于明清呢?原因之一肯定是较多的兄终弟及加大了每世帝王的人数,从而使每世间隔加大,但是这仅仅是原因的一个方面。中国的历代帝王往往结婚较早,而性生活开始的时间则更早,所以他们14-16岁就已经有了后代,再加上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制度,使两代帝王的年龄间隔比较短。商朝一定是有其特殊的制度人为的加大了两代人之间的差距。那即是商王在即位之前所生的儿子不具有神圣性,是没有王位继承权的。他在即位后,也就是本身具有了王的神圣性后,他在这之后生下的儿子才具有王子的神圣性,方能即位。殷商时代,成年的具体标准已不可考,但是考虑到他应该具备执掌一国军政祭祀的能力,似乎不应低于18周岁。假定其18周岁方有即位可能性,真正即位又一定是晚于这个岁数的,所以商王即位的平均年龄应是二十多岁,这之后他再生育的方是王位的潜在继承人,这样的推算如果成立,就基本可以解释两世商王之间为何年龄差距巨大了。

换一个角度说,在上古时代,后世意义上的婚姻制度还不存在,在整个商族内部原始的野合之风仍盛。商王在被选定之前,是散养于各部之中的,所以他虽然会有不少后代,但是无法保证哪个后代一定是自己的,为了保证血统的纯洁性,即位之前所产诸子也不宜被选为继承人。

商族十部之形成

商朝的统治集团分为十部,以天干名之,商王来自于十部之一。此论对本文至关重要。早前张光直认为商王族分为子姓以天干为名的十个仪祭群,甚有理。张先生以十群皆子姓,意即同姓,那么这就说明此十群起源为一,所以探究其本源乃搞清商王继承制度发展之要务。先商和早商无文字传世,历史文献亦无记载,所以直接证据无存。然则殷墟时期的商人必是知道其早期源流的,所以总有蛛丝马迹可供后人一窥。

卜辞有如下二则:

1. 侑于成、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合集》1403,见图)

2. 贞御自唐、大甲、大丁、祖乙百羌。(《合集》300,见图)

此二处之成、唐皆指大乙,学界应无争议。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卜辞诸王合祭盖以天干名称之,而独此大乙不用呢?称成、唐而不称天干之号,在之前与之后历代商王中都是绝无仅有的。

“成”字形在甲骨文中从“口”从“戊”,“唐”从“口”从“庚”。故而“成”实乃“口戊”之合文,“唐”实乃“口庚”之合文。在甲骨文中先王、先公常以合文形式出现,以表其为专有名词,唐、成二字亦应如是,这样上述二例也就合乎规则了。看来成汤实有大乙、口庚和口戊三号,只不过大乙用的较普遍,并成为周祭中使用的名号。如果说天干乃商人十部之号,而乙、庚、戊皆指向大乙一人,则此三部必定同源,而且分宗就在成汤之时。在成汤之前,先公已有报乙,可知乙部已经形成,那么庚、戊二部必是从乙部分出。在此处,为作区别,本文将报乙到大乙之间尚未分化的乙部称为“原乙部”。

上甲乃商王世系之始,受祭无比隆重。甲部先公先王众多,故在甲前冠以大、小、祖等字以示分别。上甲在甲骨文中不是“上”和“+(甲)”的合文(见图),而是外¨内+(甲)的合文。“¨”即是“丁”,所以上甲的真实名号应是“丁甲”。在上甲之前,商人只有一部,姑且称其为初丁部,上甲时分为了两部,称为“始丁部”和“原甲部”。在历任先王先公中,甲丁二部人数最多,受祭最隆,可见势力最强,究其本源,或在于此。

报丁、报乙、报丙并称三报,《殷本纪》顺序为报丁、报乙、报丙,卜辞祭祀顺序为报乙、报丙、报丁。侯乃峰认为《史记》中三报次序的记述无误,甲乙丙丁次序之误实是对甲骨文纪录之误解,卜辞反映的是祭祀的顺序,将它直接用于诸王世系,在大的年代框架内无误,但是具体到每一王的次序则可能存在颠倒。侯乃峰同志的观点颇有见地,再进一步说,父子的祭祀顺序不可颠倒,而兄弟之间,小七部旁系叔王和大三部直系侄王之间的是可以的。对此,本文作者还有详述,鉴于篇幅,另行撰文。上甲所直传者应是报丁,即将王位传入始丁部。报丁、报乙和报丙皆是上甲之子,传承乃兄终弟及。史传三报为三世关系,并无卜辞证据支持,相反的,似乎是兄弟更为合理。

1. 商代晚期周祭中三报没有配偶,也就是所谓的三报无妣,这不合理,上甲虽无妣入周祭,但是还有“上甲妣甲”一句卜辞存世(合集1249,见图)。而三报之后的历代直系王皆有“奭妣”入祀谱,难道独追溯至三报时就记不住了?三报的配偶被统称为三报母,那么是一报一母还是三报共用一母呢?或者说,三报母是个集合,三报共享?这看起来用原始的伙婚制解释得通,上甲的三个儿子被送到了始丁部去,之后三兄弟在始丁部和一群女人交合,生下孩子管三兄弟都叫爹,所以孩子们确切的知道母亲是谁,而父亲就无法明确究竟是三报中的哪一个了。后来继承王位的那个孩子就只能泛泛的称其生母为三报母,所以三报母是一个人。至于其生母具体是和哥儿仨谁生的下世商王,就无从知晓了。

2. 《合集》32384(见图):上甲十,报乙三,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以下残)三,祖乙(以下残)。作者试将其补齐:上甲十,报乙三,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大戊七,中丁十,戔甲)三,祖乙(十)。作者补齐之依据如下,商代之先王先公分为四等,一等为大三部直系王,二等为小七部直系王,三等为大三部旁系王,四等为小七部旁系王。大合祭中一等王享受祭品为十,二等王为七,三等王为三,四等王没份儿。所以一等王大乙、大甲等为十,二等王大庚、大戊等为七,三等王小甲、戔甲等为三,没有外丙、雍己之类的四等王。报乙、报丁属于大三部王,报丙属于小七部王,如果都是直系王的话,应该属于一、二等王,祭品应该是十和七才对,但是都算的是三,属于三等王的待遇,也就是都列为大三部旁系王。原因很简单,搞不清谁是直系王,怕他们哥儿仨在阴间打架,就干脆都算三等王吧。

三报之后将始丁部一分为三,就是原丁部、原乙部和原丙部。三报在甲骨文中为“匚”与丁乙丙之合文。匚现在常被解释为神主匣子,作者以为不确,应是一折为三的意思较妥当,三报把始丁部折成了三段。

王位从始丁部继续传承,本着甲丁相斥的原则,现在应该又传入原甲部了。这个原甲部的先公史传无存,作者无从考证这位先公的名号,在此姑且以A甲为代号。

A甲之时,商族已经分为四部:原甲部、原丁部、原乙部和原丙部,部落联盟已经初具规模。A甲为始丁部之子,养在原甲部,所以他的配偶必有原甲部女。商族现在不止一部,所以异部娶妻也就是司女团的雏形也应在此时形成,当然他的配偶应还有原乙部和原丙部之女。A甲之子未及成年A甲就死了,这样只能从他弟弟中寻找继承者,这个人就是示壬。示壬和A甲的关系与前代三报的关系相似,示壬和A甲既为兄弟,那么他们就是在和同一批女人交合,所以A甲之子也就不能肯定是他的还是示壬的。A甲时,原甲部一分为二,一为甲部,一为壬部。示壬晚死,下一世商王自示壬手中接位,示壬就被认为是直系商王了。A甲不见于周祭,盖因他是早期大三部出身的旁系王之故也,比他晚出的沃丁也不入周祭,理同。

示壬之后下一世本着甲丁相斥应是传至原丁部,故而其世首王应为B丁,作者不敢妄度B丁与卜辞中哪位先公有对应关系,但是其与示癸之传承关系似可参照A甲与示壬故事,此世原丁部分为丁部和癸部。此时商族部数更较前代为多,商王配偶可来自甲、原乙、丙、原丁、壬诸部。

示癸子被养于原乙部,后世称为大乙,前文已述,原乙部分为乙、戊、庚三部。至此,甲乙丙丁戊庚壬癸八部皆有所出,惟己辛二部来源不明。张光直曾在《商文明》一书中对商王天干之间关系做过归纳演绎,他认为辛丁关系较密,而甲己也可归为一组。若视甲己同源、辛丁同源,则可认为示壬之世始甲部分为甲、己、壬三部,示癸之世原丁部分为丁、辛、癸三部。

二示在大合祭中与三报地位相同,也列为三等王,这说明二示被定为直系先公是有疑问的,这也是伙婚制留给后世的头疼问题。

前文提及三报分始丁部的问题,那么是分给三报的儿子还是女儿呢?也就是依父系分宗还是母系分宗呢?很明显,是依母系分宗。姓者,从女从生,望文生义亦可知其本源。现今有的学者在区分父系社会和母系社会时会以谁当家做主来判断,这可能是不确切的,而是要考虑到部落社会结构以确定是以母系传承还是父系传承为是。商人同姓,但是十部以母系分宗,如果以十部做为分化出的小姓来看,也不为过。《五帝本纪》载黄帝二十五子,得姓者十四人,其得姓方式也无外乎母系分宗,得姓之男子也无非是从一宗而已。

合集300:在此处大乙被称为唐,注意唐字的写法

合集1413:在此处大乙被称为成,注意成字的写法

合集32384:记述了从上甲到祖乙列位一二三等商王,以及其依照各自等级所应享有的祭品待遇

合集310:上甲写法从丁从甲

合集1249:记录上甲的配偶妣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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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朝的婚姻形态是相关介绍,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婚前敬礼,女子因丈夫的圣故被称为姻亲。" 自婚姻制度形成以来,就与政治联姻密不可分。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听说伊尹长而贤,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音深)氏去请,但有侁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