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人类建立第一个部落以来,在给同类带来痛苦的事情上,人们非常高兴,想出的花样层出不穷。(莎士比亚)。
相传尧舜时期,“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逐渐取代“无制令而民从,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成为部落法则。后来,氏族酋长为在作战中取得胜利,也都制定了军法,比如:“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中国最早的记载刑罚,出现在夏朝之前由虞舜所建立的王朝虞朝,比如《尚书·大传》记载:“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刑罚的最初出现,是为了使犯错者羞愧、醒悟、悔改,后来有人就觉得,他害得别人受伤,甚至失去生命,羞愧羞愧就完了吗?不公平啊!于是,精神刑罚开始向肉体刑罚转变。
可以说,古代刑罚的演变,也对应着社会形态的演变。
人类摆脱野蛮开始步入文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就是奴隶制社会,当时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种,正刑包括墨、劓、宫、髌、大辟这五种刑罚。《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已将“奴隶制五刑”改成“旧五刑”,即上述五种刑罚。
五刑是当时人们根据五行相克而制定的,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
“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
在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用以惩罚穷凶极恶之人,其他四刑皆为肉刑,通过野蛮、故意、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受刑人的肌体进行伤害,给受刑人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永久性双重伤害。
到了西周初期,肉刑逐渐削弱,同时大辟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对受刑者除施以肌体刑罚之外,还加上了劳役,具体有: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旧五刑依然在诸侯国之间施行。
进入封建社会后,旧五刑逐渐演变为笞、杖、徒、流、死,称为“封建五刑”,也叫“新五刑”。
秦朝时期,法家学说为主流,因而在法治上更为严密,“繁法而严刑”。单以大辟一刑来说,便有腰斩、车裂等十几种,墨、劓、刖、宫等肉刑也依然没有废除。
汉文帝时期,将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刑罚开始减轻。汉景帝进一步改革了笞刑,不仅减少笞数,还对笞杖的长度、厚度以及加笞的部位有所限制。
可以说,汉初的刑制改革奠定了封建法定五刑的确立基础。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
魏律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西晋承袭魏律,减髡刑、完刑、作刑,增徒刑;北魏增鞭刑和杖刑;西魏禁宫刑;北齐废宫刑。
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刑罚进一步减轻。
隋朝在刑罚发展史中十分重要,《开皇律》除去了部分较为残酷的内容,死刑也仅保留两种——斩刑和绞刑,并改鞭刑为杖刑。隋唐相距较近,唐法沿用隋律,但在刑罚力度上更进一步减轻。
北宋建国初期,依然沿用前朝刑律,但在死刑方面增设了刺配刑。自本朝起,刑罚不复隋唐时期的轻松,逐渐加重。
元朝由于统治者为蒙古人,在律法中保留了很多蒙古族的习惯法,将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
到了明代,在刑罚的种类上有所变化,刑罚日益残酷,不仅恢复了很多酷刑,还增加了新的刑种,如充军刑、枷号、庭杖等等。这一切,都要拜朱元璋所赐,尤其是明朝初期,东厂、西厂、锦衣卫等机构的设立,让明朝在历史上显得杀气腾腾。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刑律,没什么大变化,毕竟古人几乎将酷刑都想得差不多了,给后人留下的发挥空间不多,像什么“满清十大酷刑”,其实并没有什么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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