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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正法
成长笔记(2)
商朝
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王朝,是记载着中国第一个直接同时期文字的王朝。
夏朝诸侯国商部落首领商汤率诸侯国于鸣条之战灭夏后在亳(今河南商丘)建立商朝。之后,商朝国都频繁迁移,至其后裔盘庚迁殷(今河南安阳)后,国都才稳定下来,在殷建都达二百七十三年,所以商朝又称为“殷”或“殷商”法律
商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插句话,自称天子的话.........那代表父亲是天还是有两个爸爸呢?额....好吧,这是个多余的问题
商朝法律的侧面证据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
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 《盘庚》 《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在上帝和王权之间的中介则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说明巫史知识高于一般人,为人所信服,他们是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也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另外,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内容
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竹书纪年》又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所谓“重作”,可能就是在《汤刑》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到商朝己略具规模。“刑名从商”,荀子的这个论断,也证实了商朝确实己初具规模。
刑法的刑字原来起源于商朝啊!我又成长了,看来关注这个微信确实长知识。
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宫刑》。《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官府之刑,汤所制也。”这是战国时期有关《汤之官刑》的最早记载。即言“先王之书”,可知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一种说法。
恩...最早的具体成册的刑法是吗?
“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运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且过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法太重,恐失其实,即前后两说已不甚同矣。”
这意思是商朝的法律规定,凡是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恩?砍掉手臂?倒灰在大街上会被砍掉手臂?
这怎么办!
主要的罪名
不吉不迪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吉,善;迪,道;劓殄,灭绝家人。意即,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额.....那万一因为对家人不好,虐打,被判不是正道不吉不迪的话。。。那家人横竖都是死啊!!!(小编的脑洞很大)
颠越不恭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意即,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暂遇奸宄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暂遇奸究……我乃劓殄灭之。”暂,读作渐,诈欺;遇,读作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意即,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那岂不是又.....抱歉,我脑洞又大开了
不孝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朝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者,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
这个总不能再灭全家了吧?
巫风
《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巫风”罪即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官员不能沉迷于歌舞?那祭祀啊节日啊什么的,你们没有舞会什么的吗?(好吧,我不说话了)
刑罚!
死刑
炮格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代末期,“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史记集解》引《列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坠炭中,妞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可见,“炮格”之刑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烧红的铜柱?还浇油加盐加调料?哦,只有油,好残忍,好吓人。
醢(音hai,海)
《史记·殷本纪》记载:“九侯有好女,人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醢,即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脯(音fu,府)
《史记·殷本纪》记载:“随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脯,即将罪犯晒成肉干。
肉刑
肉刑大致与夏朝时的分类相同,分为:
墨刑。又叫做黥刑,是用刀划面颊或额并涂墨的刑罚。劓刑。就是用刀割掉鼻子的刑罚。
刖刑。就是用锯截断人的一足的刑罚。
宫刑。甲骨文还有一奇字:一边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一边是刀。表示以刀割去人的生殖器之意。
商朝的政法机关
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商王盘庚在动员迁都的讲话中着重要求群臣“听予一人之作猷”,即听从他的安排。他还说“用罪伐厥(其)死,用德彰厥善”,说的是你们有罪恶的要处死,有功德的要表扬。类似这样的内容还有不少,是商王拥有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的反映。商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司寇,下设史、正等职。
审判机关
商代统治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进行频繁的占卜,充分地反映了其“敬鬼神”的神权思想意识。“敬鬼神畏法令”,一语道破了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的实质,一切司法活动都成为鬼神意志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卜者参与司法,假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有不少卜辞为证。
其实总结起来就是,你是否犯罪,要看那几个龟甲的占卜结果了!
其实仔细想来,商朝时判罪也是需要有证据的(卜辞),也并非完全不讲理,好吧,虽然占卜出来的当做证据是很不讲理。。。
好了,这期的学习笔记就先看到这,别忘了点击关注哦!下期再见!
本期编辑:新乡市凤泉区政法委 杨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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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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