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石林县检察院提出的某、普某、李某危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型富民公益诉讼案件,经公开听证,向石林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韩某等3人刑罚,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所有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某、普某、李某共同承担被破坏的生态补助费9200韩元。
经查,2020年11月间,被告韩某未经批准,以3600元的价格,将位于石林县某村的一株黄连木树木(公鸡树 )出售给被告普某、李某非法砍伐。经司法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黄连木,立木蓄积2. 544立方米,树龄203+11年,属三级古树,林木经济价值为9200元。该案经石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石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石林县检察院认为,韩某等3人非法砍伐古树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损害行为已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后,仍无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提起诉讼,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石林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韩某等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庭审中三被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尽全力承担生态损害责任。
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也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石林检察院在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治力度,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也仅仅是石林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用实际行动护航生态石林的一抹缩影。
来源:昆明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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