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建军通讯员李辉)“对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向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检察机关的做法合法合理、可行可赞!”近日,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安康市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当地一名热心网民留言道。2021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陕西省岚皋县某村级公路旁边,使用弹弓打死3只红嘴相思鸟,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认定,刘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红嘴相思鸟,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嘴相思鸟3只,依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审查期间,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对“判令刘某某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共计2.1万元,并就其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案件一审宣判后,刘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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