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新高级记者李静。
夏夜,本来是个惬意的时期。在商场门口的大草坪上,小5岁的小金君突然被没有牵狗绳的狗追着吓了一跳。
小金父母发现后,与26岁的狗主人张小姐发生了激烈争执。6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双方争执不下,警察调解未果后,小金将张小姐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以书面方式公开致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姐向小金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小金支付共计5097.83元。
未牵狗绳的灵缇追逐5岁幼童
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8月31日晚8时37分许,小金在长宁来福士门口草坪玩耍,张小姐未牵狗绳,饲养的狗冲出追赶小金,持续16秒左右,张小姐在此过程中未成功制止狗的追逐,小金父亲当时距离小金约十几米远,发现后赶到并制止。之后,小金父母与张小姐发生争执。
小金父母随即报警,警察到现场处置,向小金父母及张小姐了解纠纷经过,查看了小金腿部情况,未认定张小姐的狗咬伤小金。之后,警察带小金父亲及张小姐至派出所调解未果。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小姐遛狗未牵狗绳的行为处以100元的罚款。
小金母亲当晚带小金至医院犬伤门诊就诊,产生医疗费用19元。就医记录记载,“体格检查:目前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目前未见骨折表现。可能有软组织破损;西医诊断:为抗狂犬病采取必要的免疫。”小金父母当天未带小金接种狂犬疫苗,此后也未带小金再进行检查、治疗。
张小姐饲养的狗品种为灵缇,长约37厘米,重约5.5公斤,登记的养犬人系张小姐母亲张某,但实际由张小姐日常饲养。
因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不成,原告小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医疗费19元、交通费108.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公开(在省级媒体)向原告本人致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因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事实认定:幼童受到惊吓且出现恐惧、后怕
对于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事实,上海长宁法院认定如下。
其一,张小姐的狗是否咬到小金?
综合警察现场查看的情况、医院就医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小金父亲的陈述、现场围观群众证言,以及小金父母作出的不为小金注射狂犬疫苗的决定,法院认定张小姐的狗并未咬到小金。
其二,张小姐是否已经道歉?
庭审中,张小姐表示,自己道歉的对象是小金父母,内容大致是“对不起,我的狗吓到了你们的小孩”。小金父亲也承认,张小姐曾说过“对不起”,但他认为,这是在围观群众的压力之下才说的,且态度非常不诚恳,是“吼着”说出的,故不接受这种道歉。
因此法院认定,张小姐未向小金道歉,曾向小金父母口头道歉,但小金父母认为张小姐态度不诚恳,未接受其道歉。
其三,小金是否受到惊吓并出现恐惧、不安、后怕的事实?
小金陈述,其在事发时存在恐惧心理,并在之后数日内出现噩梦、惊醒等不安症状,以上情况目前已好转,但仍存在不敢靠近狗、害怕动物的心理表现。
张小姐认为,小金不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小金的上述陈述是受其父母影响作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小金在夜晚突然被狗追逐,出现恐惧、不安、后怕的反应,符合五岁幼童的正常反应;且张小姐向警察描述情况时称,小金“尖叫着一直跑”,亦与人受到惊吓时的通常表现相符。因此,法院对于小金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案调解不成。
争议焦点:狗主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其一,小金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首先要看张小姐的狗追逐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小姐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狗时不牵狗绳,这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至于张小姐辩称的小金父母疏于照顾小金,法院认为,事发于夏日夜晚的公共场所,正是游人休息放松的时候。小金父母无法预料到张小姐会不牵狗绳遛狗,对无法预料的不法行为及后果,也就不存在过错。
张小姐认为,因为狗没有实际咬到小金,小金没有权利受到侵犯,自己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存在隐性、无形的方式。张小姐的狗对小金的追逐,让小金的身体处于受到伤害的危险之中,小金当时不得不四处闪躲以避免伤害,因此,这构成了对小金身体权的侵害。
那么,是否应支持小金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对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个重要条件,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认为,小金在事发当时确实受到惊吓,但是,相关证据尚未证明小金当时受到的惊吓及事后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程度。因此,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是,小金是否有权要求张小姐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小金系5岁幼童,心智还未成熟,世界观、秩序感、安全感正在形成,张小姐违反相关法规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狗绳,导致小金被一条狗追逐,受到惊吓,这不是随口一句“对不起”就足够的。
法院认同小金父亲在庭审中所说的,要让孩子知道对错,知道做错事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从情理上看,小金有权要求张小姐对自己正式道歉;从法律上看,赔礼道歉也是对侵害身体性人格权可以适用的、恰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相关侵权行为只是对小金个人身体权的侵害,因此,赔礼道歉范围限定于小金即可。
争议焦点三是,是否应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医疗费用?
其中,争议较大的是10000元律师费。张小姐认为,本案争议很小,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这些费用是不必要支出的、是小金扩大的损失,且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看起来是小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大,但从事后双方未能相互谅解,在派出所调解下也未能和解来看,双方争议很大。因此,小金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是合理的选择,小金提起诉讼,有着合理诉的利益,并非扩大损失。法院将本案律师费合理酌定为5000元。
综上,上海长宁法院判决:张小姐向小金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张小姐向小金支付医疗费19元、交通费78.83元、律师费5000元;对于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郑浩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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