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11日消息(记者谢冰林)11日,《长江日报》记者在湖北省公安厅网站上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省公安厅参照外省市和武汉市立法实践,发布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6月12日起,至6月18日17时止。社会各界群众对《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有不同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向省公安厅反映。(信件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电子邮件地址:HBZAZDZAK@QQ.COM
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办公室,戴警官收,邮编:430070。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内容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1、所有种类的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3、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4、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6、中华田园犬等柴犬。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编辑:李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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