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疫情肆虐,表明来自野生动物的发病危险一直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野生动物相关犯罪不断发生,需要加强管制。
2019年以来,惠州两级法院共受理15件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结案12件,被告人22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其中缓刑占60%。我市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犯罪类型较为相似
犯罪类型较为相似。我市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案由集中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作案手段较原始,一般使用弹弓、钢珠、网、钳子、绳索套等工具捕杀野生动物后,通过农贸市场或线上平台进行交易。
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低
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低。我市受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学历均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其中在家务农2人,鞋厂务工2人,个体户2人,无业3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导致对法律的无知或错误认识,有的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有的行为人知道违法但未意识到犯罪。
涉及野生动物数量种类繁多
涉及野生动物数量种类繁多。我市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案野生动物种类较多,包含蓝帽亚马逊鹦鹉,太阳锥尾鹦鹉、非洲灰鹦鹉、彩虹吸蜜鹦鹉、白胸苦恶乌、辐纹陆龟、马达加斯加陆龟、苏卡达陆龟、锯缘闭壳龟、网纹蟒等23种,涉案野生动物数量达89只。
究其原因,主要是:
监管无法形成合力
监管无法形成合力。目前有多个部门负有保护野生动物职责,且只能发挥具有阶段性、集中性、运动性,导致长效化、制度化监管不足。同时,网络平台对发布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信息的监管流于形式。
宣传工作不够深入
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大量的宣传已经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但由于少数非法猎捕者、经营者文化素养低,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加上一些人有吃野生动物的不良嗜好,造成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难以根治的局面。
范围标准不够统一
范围标准不够统一。我市审理的案件涉及所野生动物分别是《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和国际贸易公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等规定的野生动物,涉及野生动物的规定范围与数量较多,相关知识的了解渠道较少,一般群众难以全数掌握。
为减少此类犯罪,市法院建议:
依法严厉打击
依法严厉打击,加大对野生动物犯罪刑事打击力度。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联合行政机关全力摸排线索,集中查处,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案件侦查情况,积极提前介入,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严控轻缓刑适用率,形成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强大威力。
完善联动机制
完善联动机制,做到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执法保障机制,包括执法协调、行刑衔接、信用惩戒,对各类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优化各成员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落实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双向移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分层打击。同时,加强网站发布信息的检查力度,积极发挥各自职能,及时处理各类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信息,依法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做好宣传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野生动物分类、野外种群与人工繁育种群的区别等知识,增进市民守法的自觉,切实移风易俗。可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制作画板、宣传册、播放公益广告等方式,到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等可能出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场所张贴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关图片,同时辅以处罚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社会力量,广泛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和媒体配合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配合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小志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被告人小志(化名)通过微信群联系一名叫“啊伟”(另案处理)的男子,以3300元的价格向“啊伟”购买了一条网纹蟒,并在未办理相关驯养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驯养。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网纹蟒确定为: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蟒属(Python)网纹蟒(Pythonreticulatus)的体色白化个体。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规定,网纹蟒(Python reticulat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1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小志查获,并现场缴获涉案网纹蟒蛇一条。
裁判结果
2019年,惠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小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案例二
廖某等3人被控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廖某东提议去打鸟,被告人廖某富、钟某阳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由被告人廖某东驾驶小轿车搭载廖某富、钟某阳两人并携带弹弓、钢珠、手电筒等工具来到惠阳某村道边。停车后,三人均下车进入村道边竹林中,通过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 夜间照明猎捕的方法,先后猎捕了两只鸟。
当三人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时,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沙田派出所巡逻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在三人驾乘的小轿车内,现场查获两只鸟及弹弓、钢珠、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两只鸟,其中一只已经死亡的鸟为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外一只活体鸟为白胸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惠阳区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被告人廖某东、廖某富、钟某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廖某东、廖某富、钟某阳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500元,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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