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田园犬(土狗)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的烈性犬?养狗的人要注意。
养狗是每个人的权利,大家有权去享受宠物给你带来的温暖和乐趣,但同时,也要对爱宠负起相应的责任,按照每个地方的法规做好登记、档案、打疫苗、管理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各地的行政法规各有不同,但很多城市把中华田园犬(土狗)列入危险的烈性犬,主要原因在于中华田园犬数量庞大,可能突然对人发起袭击等。
广州市也把中华田园犬(土狗)列为烈性犬之一。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14]246号)》,规定了36种具体的烈性犬种类,同时兜底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层面,所饲养烈性犬,一旦给别人造成损害,管理人或者饲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责任层面,饲养烈性犬,一旦发现,就会被没收烈性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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