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韩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010-30000
一、本市养犬的重点管理区是新城、金城区行政区、全市各旅游区(区)点,其他地区是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本市的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单位集体宿舍以及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场所区域禁止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移送农业农村局动卫所。不按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局予以统一收缴。
四、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因公务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圈(拴)养,不得出户遛犬。
五、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的,应送交农业农村局动卫所。
六、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并束链(绳),犬链不得超过1.5米,不束链(绳)的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七、遛犬规定时间为(每日早7点前、19点以后)。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场)、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八、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九、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十、凡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统一收缴管理。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十一、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未提及的事项,按照《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和《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2022年1月21日开始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城区不按规定养犬问题。举报电话:0913-5301686、0913-5296911。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韩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韩城市公安局
韩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韩城市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暂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和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韩政办发﹝2021﹞54号)文件的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韩城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现通告如下:
一、大型犬指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类,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种。
二、烈性犬名录(共5类38种,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猎狐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本名录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韩城市公安局
韩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5日
来源:韩城农业农村
陕西网韩城站(编辑 王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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