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干警和仲裁员,让他插队进行调解,现在可以为爸爸处理后事了。”4月18日中午,当事人许某牵着驻地协调员的手,连连表示感谢。

4月7日晚上7点左右,许某带领自己的一只杂交牧羊犬(中等体型)和朋友一起去湘潭市恶棍区某餐厅吃饭。走进餐厅时服务员没有停下来。坐下后,牵着绳子的牧羊犬趴在饭桌下。过了一会儿,餐厅服务员杨上菜了。脚在饭桌下摇晃着,被牧羊犬咬了裤腿,杨某迅速后退,摔倒在后面的凳子上,双手末端的汤锅底部材料洒在身上,导致面部烧伤。许某立即将杨某送到湘潭市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后,到消防医院花了2300多韩元治疗费。现在杨某出院,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误工费等损失。双方不能以分担责任及赔偿金额协商进行申报。4月18日,恶棍区书院大道派出所干警诱导双方向恶棍区联合委员地址协调室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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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调解室已经承诺进行两次纠纷调解。许某2天前父亲因病去世,正在处理葬礼事宜,仲裁员和干警与其他2名纠纷当事人沟通后,优先安排对许某纠纷进行调解。

在调整现场,梁某拿出医院提出的病情,介绍患者梁某受伤的部位在额头、眼眶周等地。考虑到患者的年龄和受伤位置,建议激光、物理、药物等综合治疗,估计费用在10000韩元左右,或者以临床实际生产成本为基准。因此,杨某要求许某除已发生的治疗费外赔偿7000韩元。

许某断然拒绝了杨某的要求,主张狗拴上狗绳,得到饭店的允许才进来。杨某上菜时不小心把狗吓跑了,杨某摔倒烧伤了,狗没有咬杨某。另外,杨某烧伤后,饭店工作人员用冷水湿毛巾遮住了杨某的脸,加重了杨某的受伤。要追究责任,饭店老板和杨先生都有责任。

杨某大口吐苦水:我正常地上菜了。没有踩饭桌下的狗。狗咬了我的裤腿,我后退摔倒了,烧伤了。酒店服务员不是医疗急救人员,而是用冷水毛巾遮住了我的脸,减轻了痛苦。我没有任何错误。

考虑到双方的观点差异很大,调解员依法分析说,许某的狗虽然拴了狗绳,但违反了城市养犬规定,没有给狗戴嘴塞,咬了杨某的裤腿,是导致杨某摔倒和烫伤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可以证明是被侵害者故意造成的,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餐厅允许许某带狗进店,这不能成为许某免责的理由。因此,某承诺要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老板作为管理者,应该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许某允许带狗进店,因此应该为顾客提供适当安置狗的条件。这家工作食堂不能正常工作。另外,根据与梁某的对话,饭店平时没有对职员进行跌倒、烧伤等急救方面的培训,这与梁某受伤的扩大有关。因此,饭店老板要承担部分责任。

杨某作为服务员正常做饭,故意不踢狗,被狗咬在裤裆里本能地后退,撞到后面的凳子摔倒烧伤,属于正常避难,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杨某不负责任。

对于调解员的分析,双方表示同意。杨某主动降低了赔偿要求,希望向总经理索赔部分损失。许某表示,在已经支付了2300韩元的基础上,又支付了1000韩元。同时向梁某解释了最近的家庭变故。去年年底,她所在的培训机构关闭了,没有购买五险一金,所以现在没有失业金。爸爸长期生病,两天前去世了,正在处理事后,急需钱,恳请杨理解她的困难。调解员与酒店总经理进行电话交涉后,饭店老板敦促杨某赔偿1000韩元,并在此基础上再次与双方反复协商,除已发生的2300韩元治疗费外,还一次性赔偿杨某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1400韩元。此后,双方没有相互追究责任。协议当场履行。

通讯员张正强唐绍祖早报记者万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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