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奶奶经过商业步行街时,趴在楼梯上休息的一只泰迪宠物狗看到有人走过来,站起来朝老奶奶走了两步,然后停下来。没有任何追击、倒下、撕裂、吠叫等情况。但是奶奶害怕小狗,看到小狗没有系绳子,就过度慌张,下意识地躲到一边。一次站不稳,倒在地上残废了。此后,奶奶以饲养者对饲养的狗的管制不严格,导致受伤为由,向饲养狗者提出索赔。相反,小狗提出,宠物小狗没有攻击、恐吓、接触行为,奶奶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摔倒,不同意赔偿。双方要求差距太大,无法和解,诉讼被法院受理了。

这件事一出现,当地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那么,宠物小狗起床躲避行人,老妇人怕狗吓得残废,能得到支持吗?广东省江门市二级法院通过审理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给广大宠物饲养者敲响了警钟。

小狗一出现,奶奶慌了,摔倒了

现年64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泰山市人。她天生胆小,特别是对狗天生恐惧。不要告诉大狗,看到那些小狗,她也很害怕。每次看到狗,她都躲得远远的。

2017年8月13日晚饭后,许秀芬和丈夫一起在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散步购物。两人走在宽阔的公共人行道上,随时参观路边的商业街。

19:19分20秒,两人正沿着公共人行道走在街上的旭城胜胜胜分配补偿墙服务中心与线路楼相邻时,不远处的楼梯上正好趴着一只棕色的“泰迪犬”休息。这只“泰迪犬”没有系在绳子上,主人也不在旁边。“泰迪犬”体型不大,棕色的毛在昏暗的路灯下又显得昏暗,趴在地上不显眼,许秀芬的视力也不好,一开始没有注意到这只小狗。(大卫亚设)。

这时后方正好来了一辆巡逻车。为了避开车辆,夫妻俩自然而然地继续走在向右靠近商场的路上,越来越接近小狗。(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车辆名言)看到有人走近,小狗站了起来,朝许秀芬方向走了两步,站在那里看着许秀芬夫妇。没有其他行动。许秀芬突然看到一只小狗向自己走来,吓得惊慌失措,不择路地向左侧快速躲避。谁知道脚下扭伤了,摔倒了。(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勇敢)。

“养一条狗也没有捆绑,把我吓倒了,如果有什么结果,要赔偿我。(莎士比亚。)在丈夫和行人的帮助下,许秀芬忍痛被扶住了。当时她感到有点不舒服,又喊了起来。“这是谁的房子?谁养的人站出来躲也没用!”

“谁躲起来了?“小狗的主人徐林从路边商店跑出来,指认自己养的‘蒂迪犬’,看到受伤的人,就反击了。”看好了,这是蒂迪犬。是只小宠物犬。温顺听话。不攻击人。摔倒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骗人是不可能的!" "

说得不对,两个人就吵起来了。之后接到报警,公安警察赶到现场登记双方信息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保存了路边监视视频。

许秀芬立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令人惊讶的是,初步检查发现许秀芬的伤势比较严重。第二天许秀芬被转移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总共住院治疗13天花费的住院治疗费为5万多韩元。

因伤致残,赔偿引起诉讼

自己在路上走得很好,被一条狗吓得摔倒受伤,不仅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为狗没有绑好。(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狗的名言》)(以英语发言)许秀芬认为,养狗的人应对自己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许秀芬在基本康复后,找到养狗的徐林,要求赔偿。但是徐林认为,自己的小狗没有攻击、恐吓和接触行为,许秀芬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摔倒,所以不同意赔偿。

双方要求差距太大,多次交涉未能达成,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泰山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赔偿因移交给徐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约6万韩元左右,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许秀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1月15日对受伤的障碍及后续治疗进行了司法鉴定。11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损伤鉴定意见是,许秀芬的受伤被评为9级障碍。后续治疗费约为1.2万韩元。产生的鉴定费是3000韩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许秀芬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要求赔偿25万多韩元。

本案能够还原事件事实的唯一证据是在事件现场店铺门前拍摄的监视视频。法庭在法庭上播放了这段监控录像。围绕视频能反映的事实,双方展开了争论。

许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在丈夫的陪同下,在泰山顺德路2号前的公共报道中走着,突然被徐林养的狗吓不倒,致残,不仅造成身体痛苦,还耽误工作,造成损失,精神损害,据央视视频显示,徐林饲养的狗受到伤害是因为徐林管理不好,没有尽到饲养动物的基本责任。

徐林首先主张,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视频时间19点19分10秒许秀芬第一次进入镜子,在宽阔的人行道上选择了远离商场的路。视频时间为19:19:25秒,这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时,选择了离商家最近的路线,近距离观察宠物狗后离开了摄像头范围。视频时间19:20:20秒,许秀芬第二次入镜,从镜头外摔倒,进入镜头内摔倒,视频中看不到为什么摔倒,宠物狗正常地往前走两步,与许秀芬比较。

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许秀芬出于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

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根据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许秀芬上诉称:第一,徐琳确认宠物狗没有拴绳、没有进行任何约束,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第二,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第四,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许秀芬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走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琳赔偿本人250963元。

徐琳上诉并辩解称,首先,本人饲养的狗并无实施侵权行为,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本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故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秀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的规定。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再次,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台山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徐琳赔偿209775.03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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