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通信短信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或者拨打商业电话。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或拨打商业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明确拒绝接受,应当停止。
短信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型商业短信时,应当确保相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并保存用户同意证书至少五个月。
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络编码的用途,不得利用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的端口发送商业短信,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服务短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判断等机制,采取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短信或者商业电话。
基础电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限制提供新的通信资源或者暂停相关服务。应保存相关记录,并提供投诉渠道。暂停相关服务前应通知相关方。
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商业电话。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以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接听商业电话的意愿,并根据用户意愿和双方约定提供防入侵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经营者提供“拒绝呼叫”服务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基础电信服务运营商应向移动通信转售服务运营商提供“拒绝呼叫”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优质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形成了《通信短信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0年9月30日前反馈。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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