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出租车车主将出租车承包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将出租车交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车主的责任?看完以下,肯定对你有帮助。
出租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兴起,仍然是人们出行的交通选择。如果出租汽车车主将出租汽车承包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那么,给人出车祸是出租车车主的责任吗?我们来看看法国网站的小系列。
1.发生交通事故是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吗
在正常情况下,所有者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人应当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二、出租车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由于出租车运营的特殊性,发生交通事故很常见。然而,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车主的责任没有争议。然而,他们的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出租车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附属管理关系,不同于其他车辆。
1、出租车管理是根据当地政府管理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经营城市出租车,必须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经营。但出租车公司不提供车辆,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合法所有人分离的尴尬局面。
2.出租车公司没有经营客运出租车的实际权利,但他们的经营权只是名义上的。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所有申请更换‘轿子’的车辆经营者,须缴纳已缴纳的转让费17400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政府所有”,可见名义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许可证》是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登记的,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际上是由实际车辆经营者从政府手中支付的。
3.车辆登记是以公司名义,也是以实际车主名义。各种税、险、年检等。都是以业主的名义办理,而不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
4.业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只为车主收取各种税费,协助车主办理车辆年检、招投标、补办及相关道路运输证。车主按照政府规定向出租车公司支付100元/月的服务费,公司不收取任何管理费,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效益,更没有获得任何预期效益。
其次,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是基于“运营支配、运营受益”的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已失去车主控制,驾驶行为未经车主认可,与车主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并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出卖人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并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买受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车辆用于运输的,出卖人不承担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民事财产损失。答复的依据是,买方实际控制车辆,独立运营,卖方被认定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否由原所有人负责的批复》(民一大字第32号)规定:“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控制车辆运行,也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因此,原车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确定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是“运营支配、运营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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