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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热爱美容的李女士,被介绍到医学美容诊所进行丰胸、乳晕缩小、隆鼻。术后5天,李女士出现高热,血常规显示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超过正常值。住院期间多次给予青霉素、甲硝唑静脉滴注和换药。术后20天,她要求出院,乳房伤口没有愈合。同日,她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医院退还手术费3万元整。因为患者要求自动出院,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医院无关。”。两年后,李女士因双侧乳房胀痛到市医院门诊就诊,确诊为双侧急性乳腺炎。李女士认为是医疗美容门诊手术中违反乳房手术无菌操作原则,导致术后感染、脓肿,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听证会
一审庭审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对美容诊所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意见如下:1。乳房整形属于二级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有感染的风险,医生难以预测;2.乳晕切口乳房悬吊术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整形方法,但术后很可能会在乳晕产生明显的疤痕;3.患者未能提供护理功能障碍的证据;4.根据提供的照片和病历,医生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乳晕缩小术”;5.医生使用抗生素来防止术后感染。发现感染后,他还采取了控制感染的措施,如根据经验多次更换抗生素、开缝线、开切口引流等。所以医生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但医疗方面也有以下缺陷:1。术前检查马虎,没有术前实验室检查;2.术前告知过于简单,手术风险告知明显不足;3.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针对性不足。上述缺点与患者的最终结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女士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医美诊所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些缺点,引起了李女士的不满,损害了她对医疗单位的信任,并对本案的纠纷负有责任。判给李女士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7000元。
李女士拒绝受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浅析
随着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黑技术”冲击着人们的需求:从除皱、祛斑、拉皮到割双眼皮、垫鼻、切骨、修颌,应有尽有。医疗美容产品销量远超去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大众需求的火爆。
医美工程本质上是医疗服务,一般需要通过手术改造“美”,以满足审美需求,达到整形的效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一样,需要专业资质。但是看一些医疗美容违规的案例,往往是因为这些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缺乏相关的合格技术人员或者设备技术,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很难处理一些错误的操作和抢救问题,容易危及生命安全。
从上面的图片可以看出,医疗美容行业在广阔的市场背后,面临着艰难的行业困境和众多的问题。针对层出不穷的医疗美容乱象,国家不断出台监管政策,试图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2002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发布了事业单位基本标准和分级管理目录;2016年,中国整形外科协会成立,服务机构合规正式开始;2017年,中国在河南、陕西等多个省市启动严厉打击非法医美;2019年,针对医美广告,定义了医美平台的广告标准。要下大力气整顿医美乱象,让人们享受到正规的、有保障的医美服务。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传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整治结果。让大众多了解医疗美容行业,认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做好风险筛查和防范,避免因追求美而损害健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很难证明医务人员的过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证据能力强,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患者往往因为不能举证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2017年10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不能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且医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医生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证明患者不配合医生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医护人员在抢救濒死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诊疗的义务,且因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否则法院一般会根据专家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来判断医生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医患关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伤害、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据医法交流小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争议案件大数据报告》统计,在2019年患者败诉的案件中,不符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项要求的案件比例高达53%,成为患者败诉的最大原因。
本案中,李女士声称自己有乳房感染、乳房萎缩、无法分泌乳汁等有害后果。然而,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她的乳房仍然有炎症或变成慢性乳腺炎。至于她声称自己乳房萎缩无法分泌乳汁,未能提供母乳喂养功能障碍的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其危害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她对上述后果承担损害赔偿的主张。但一审法院认定,医生的缺陷与李女士的最终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李女士虽然拒绝接受鉴定意见,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判定医生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是有争议的。由于医生没有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并按照法律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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