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第2006号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后实施。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活动引起的医患纠纷。《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根据各地需要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取医疗纠纷调解费。
同时,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公开侮辱和恐吓涉嫌违法的医务人员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公开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的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违法。
殴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内设置私人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也涉嫌违法。
2.医务人员严禁接受“红包”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超越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医疗技术、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不得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不得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财务服务。
第20条阐明,受影响的一方也应自律。如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断和护理,并按要求签署有关知情同意书的书面材料;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出院;不得强迫医疗机构做出超出其治疗和执业能力的医疗行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协调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等措施。
3.医疗纠纷有五种处理方式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医患双方选择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不得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推选代表协商,每一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都要文明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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