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化名),男,汉族,72岁,高中学历,镇江市丹徒区新丰镇人,已婚,有一妻一子。
李(化名)因非法行医于2004年3月2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2007年4月20日,因非法行医,镇江市丹徒区卫生局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罚款1800元;2015年2月10日,因违法行医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15日,因非法行医罪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罚款2000元。
02
社区囚犯的矫正表现;
李(化名)自进入戒毒所以来,一直对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无所知,对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正常监督漠不关心。鉴于其年龄较大,及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司法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其予以关注,也使得李(化名)对相关监管要求视而不见。
2019年4月1日,清明节前,新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社区内的犯人一一打了电话。在与李(化名)交谈时,工作人员发现李(化名)正准备外出,并询问了他的具体行踪。据李(化名)介绍,他妻子的养女带他们去安徽“休养”。工作人员立即警告李(化名)暂停旅行,非紧急情况下必须办理休假手续,并告知其亲属有关规定,但他仍坚持外出安徽。司法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区社区矫正机构,并进行实时电子定位。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区社区矫正机构还通过电话告知了李(化名)及其亲属有关规定和后果。然而,李·(化名)和他的亲戚仍然坚持要出去。
在李(化名)不在的时候,司法人员每天都与他保持联系,了解他的具体下落。4月8日,由于李(化名)无假意外出7天以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李(化名)给予书面警告。4月17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李(化名),无假外出加班的结果是入狱,但李(化名)仍置之不理。4月30日,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收集证据,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监禁建议。
03
监狱中的执行过程:
5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获悉李(化名)将在节日期间单独回镇江住所,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社区矫正机构。
5月5日上午,区社区矫正机构从法院获悉案件进展情况,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收容工作安排。鉴于李(化名)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阻力,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部署决定作出,士兵分成两组。司法厅有关人员组成小组,对李(化名)进行跟踪定位。区社区矫正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第二小组,协调法院、派出所、医院、看守所。他们以体检为由被带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然后被赶到看守所现场宣读判决。中午,第一队探视并跟随李(化名),第二队在法庭上等待判决。二队在法院办完相关手续后,立即赶往新丰派出所,并与派出所一起赶到李(化名)的住处,加入一队。经工作人员耐心劝说,李(化名)同意前往镇江市中医院体检。到达医院后,工作人员与医院沟通,医院开辟了一条捷径,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相关诊断。工作人员了解病情后,收集了诊断报告,开车前往镇江看守所。到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李(化名)宣读了法院的判决。李(化名)很激动,说要回去。工作人员多次向他陈述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僵硬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化名)李无奈地表示愿意去看守所。办完交接手续后,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了李的家人,告知了家事法庭的裁决以及李的近况。
04
一些想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是患有严重疾病,不具备监内执行监禁条件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此类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督管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困难。就本案而言,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反思:
1.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认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无视监管要求,甚至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破口大骂。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核心的刑罚制度。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中,有一个前提条件——对社会无害但有悔改表现的,但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是根据身体状况。客观上,这就留下了这样的人员“难管难管”的隐患。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李(化名)在实施本罪之前有多项劣迹,多次因非法行医受到查处。在监管过程中,李(化名)无视监管规定,对监管责任人员的劝说和警告置若罔闻。在看守所门口,李(化名)甚至对一名工作人员说了一句“我记得你”。对某些人来说,身体状况已经成为犯罪的免责事由。这就需要我国司法制度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刑罚与人文关怀的分类管理和区别对待,以及多次作恶的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以温制刑”的防范措施。
二是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不敢管,懒得管,管不了”的情况更加突出。
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具有身体不好、日常生活不方便的特殊性,客观管理这些人确实很困难——难以履行监管义务,避免监管导致病情恶化。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如果社会上有犯人在执行监管要求的过程中出现恶化甚至猝死的情况,公众很难看出是监管失误还是身体原因。这很大程度上让具体监管的工作人员畏手畏脚。在执行这次监禁的过程中,考虑到了两个意想不到的情况,一个是被执行人无赖,拒绝合作,另一个是被执行人身体状况突然恶化。对此,监狱收监实施工作组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但聪明人担心就犯错误,所以具体的澄清渠道和豁免机制是必要的,有利于激发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三,监护人和担保人制度流于形式,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目前法院直接判处的监外暂予执行不需要担保人,入监后才会设立监护人,而监狱发起的监外暂予执行是在交接前设立担保人,交接后由司法机关设立监护人。两个来源,但是体制确实不一致。保证是监外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要求保证人承担管理、教育、约束和督促罪犯守法的责任。但现实中很多担保人根本没有尽到责任,出现了“只保不管,只保不教”的情况。
对此,我认为应该统一规范制度,统一实施和建立监护人和保证人制度。其次,明确责任,对监护人和保证人提出具体要求,对未履行具体责任的监护人和保证人进行处罚。
对监外暂予执行的监管需要制度保障和多方互动。制度的建立要公平、公正、公开。该制度应明确监督人、被监督人和监护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反机制。此外,制度既要保障被监管人的基本权利,又要保障被监管人的安全,如威胁的处理、豁免的理由等。
供稿人:镇江市丹徒区司法局民警致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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